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

文章摘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明确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备案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特许人应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申请备案,并提交基本情况、店铺分布、经营资源证明等材料。备案信息变更需在30日内申请,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年度合同情况。备案机关在材料齐全后10日内完成备案并公告。特许人未依法备案将面临罚款乃至公告等处罚。本办法对国内外特许人均适用,并强化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实务中特许人需严格履行备案义务以避免违法风险。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机关负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根据现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机关分为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两级。具体划分标准以特许经营活动的覆盖地域为准: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特许人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则向商务部备案。此外,商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跨省备案工作委托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但受委托的机关必须自行完成备案,不得再转委托给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果受委托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备案职责,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以保障特许人的合法权益。选择正确的备案机关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是特许人完成备案的第一步,也是避免因备案主体错误导致延误或处罚的重要前提。特许人在筹备备案时,应当首先准确判断自身业务是否跨省经营,从而确定具体的受理机关,避免因管辖错误而影响备案效率。

特许人申请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核心材料?

特许人在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时,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一系列法定材料,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资源。核心材料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说明;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符合条例规定的证明文件;与中国境内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且需注明各章节页数和总页数,若在内部网络提供则需估计打印页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经营范围包含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的批准证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对于在境外形成的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附中文译本,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也应履行相应证明手续。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是备案成功的基础,任何隐瞒或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备案被撤销并承担法律责任。

未按时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办理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现行管理办法,如果特许人没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备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逾期仍不备案,处罚金额将提高至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予以公告。此外,对于已经备案但未按规定报告年度合同情况或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的特许人,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这些处罚措施不仅产生直接的经济成本,还可能因公告行为影响特许人的商业信誉,进而妨碍其招商加盟活动。实务中,特许人应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启动备案,并密切关注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及被特许人店铺分布情况的变化,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同时确保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报告,以全面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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