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医药公司与B实业公司合资成立C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聘请赵某担任总经理。因赵某经营无方及相关客观因素,C公司连年亏损,最终陷入停产停业的境地,并因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赵某离职,C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被A公司拉走用于生产,经营状况颇佳。
赵某见A公司盈利能力很好,遂以A公司占用C公司生产设备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其在C公司经营期间借给C公司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虽然对赵某提供的借条颇多质疑,但无法提出有力的抗辩,但A公司以其履行了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赵某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占用了C公司的生产设备为由认为没有代为偿还债务的义务。鉴于C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遂追加B实业公司为共同被告。B公司同样以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由其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清算C公司的义务,并以C公司的清算财产清偿赵某的债权。
简析: 很多经营者以关闭公司逃避债务,他们通常的手法就是不参加年检,任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的甚至为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创造条件。他们以为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完成了关闭公司的工作。其实不然,公司必须依法注销,公司注销前,股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虽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任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置之不理,股东仍然负有清算的义务,在没有依法清算、注销公司之前,不得占有、分配公司的资产。(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免除清算义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登记机关因公司未依法参加年检、违法经营或其他法定事由,依法取消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行政处罚。但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也不等于公司已经合法终止。按照公司清算的一般法律原则,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的法定义务。股东虽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清算义务是独立于出资义务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已经停业或者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而免除。在公司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股东不得擅自占有、分配或者处分公司资产。本文案例中,A医药公司与B实业公司合资成立C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聘请赵某担任总经理。C公司因赵某经营无方及相关客观因素连年亏损,最终停产停业,并因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赵某离职后,C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被A公司拉走用于生产,且经营状况颇佳。赵某遂以A公司占用C公司生产设备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其在C公司经营期间借给C公司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虽对借条有所质疑,但无法提出有力抗辩,于是以其已履行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赵某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占用了C公司生产设备为由,主张没有代为偿还债务的义务。法院鉴于C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追加B实业公司为共同被告。B公司同样以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由其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清算C公司的义务,并以C公司的清算财产清偿赵某的债权。这一处理清楚表明,股东不能以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来对抗清算义务。实务中,股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尽快启动清算程序,依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方案,处理剩余财产并办理注销登记。如果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还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尤其不能私自拉走、使用、处分公司设备或其他资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侵占公司财产,并因此在清算责任之外承担相应赔偿后果。债权人发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迟迟不清算的,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未清算就占有或分配公司资产有何风险?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在注销登记前仍然存续,公司财产在依法清偿债务前属于公司责任财产,应当用于清算和清偿。股东不能因为公司停止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就误以为公司已经消灭,进而擅自占有、使用、转移或者分配公司资产。按照公司法一般原则,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如果股东未经清算即占有或者分配公司资产,可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不当处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轻则被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重则可能因妨害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而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清算义务不仅是程序性义务,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案例中,C药用包装有限公司因连年亏损、停产停业,并因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赵某离职后,C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被A公司拉走用于生产,经营状况颇佳。A公司一方面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另一方面认为赵某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占用了C公司的生产设备,因此没有代为偿还债务的义务。B实业公司作为另一股东,也以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由其偿还债务。但法院并没有局限于出资义务是否履行,而是鉴于C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清算C公司的义务,以C公司的清算财产清偿赵某的债权。该案中,A公司拉走设备用于生产的行为,正是股东在公司吊销后擅自占有、使用公司资产的典型情形,也提示股东不能把公司资产当作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财产。实务中,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立即停止对公司资产的私自处分,妥善保管公司印章、账册、合同、财产凭证等资料,并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如果股东已经占有或者使用了公司资产,应当如实向清算组移交,纳入清算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股东隐瞒、转移、私分公司资产,债权人可以在清算程序或者诉讼中主张追回,并要求股东在受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妨害清算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发现股东在吊销后占有、分配公司资产,应当及时收集设备转移、生产经营、资金往来等证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提起诉讼,防止公司责任财产进一步流失。总之,吊销营业执照不是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合法理由,未依法清算前不得占有、分配公司资产。
债权人如何追究被吊销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
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不清算、不注销,债权人往往面临公司无人负责、财产无人清理的困境。按照公司清算的一般法律原则,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有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的义务。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本文案例中,赵某在C公司经营期间借给C公司5万元,C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赵某以A公司占用C公司生产设备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A公司抗辩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赵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占用了C公司设备;B实业公司作为另一股东,同样以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绝偿债。法院鉴于C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清算C公司的义务,以C公司的清算财产清偿赵某的债权。该案说明,债权人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必因为公司停业而放弃权利,可以通过诉讼促使股东履行清算义务,进而以清算财产实现债权。法院追加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也体现了对全体清算义务人的追责思路。实务中,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债务人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发现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尽快收集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催款记录以及公司股东信息、设备转移线索等证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理财产;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或者无法清算,可以直接起诉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债权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转移、隐匿公司资产。对于股东而言,收到债权人催告或者法院通知后,应当立即依法组织清算,如实披露公司财产和债务,不得以出资义务已经履行为由拒绝清算。只有依法完成清算并注销公司,股东才能真正切断公司债务与自身责任之间的联系,否则可能因怠于清算而承担超出出资额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