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就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发布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开展业务,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和限额发行制度。通知强调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及标准,保障持卡人知情权与选择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支付清算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以下简称2号令),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从事预付卡业务

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 25号文要求,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的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不符合25号文和2号令规定的内部业务制度、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等,应立即全面整改。

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履行支付机构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支付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各支付机构应当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预付卡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支付机构认真落实25号文、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报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切实加强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引导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预付卡作为小额便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对支付机构执行自律规范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遵守哪些合规要求?

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严格遵守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首先,支付机构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或预付卡受理业务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其次,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再次,支付机构应确保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内部业务制度、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支付机构应立即全面整改。此外,支付机构还应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实务中,支付机构应特别注意节假日等发卡高峰期的合规审查,避免因业务量激增而放松审核标准,同时应定期自查内部制度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防范合规风险和监管处罚风险。

支付机构如何管理客户备付金以防范资金风险?

客户备付金管理是预付卡业务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得将二者混同管理。具体而言,支付机构必须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备付金存入一般账户或其他非专用账户中。支付机构应自觉接受存管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配合银行履行监督职责。在资金转移方面,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备付金,也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或其他非支付用途。实务中,备付金管理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支付机构是否未经客户授权擅自转移备付金、是否将备付金用于非支付用途、是否按规定开立和使用专用存款账户等。支付机构若违反备付金管理规定,将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备付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备付金账户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防范内部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切实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支付机构应如何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应从多个维度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首先,在信息保护方面,支付机构应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其次,在知情权保障方面,支付机构应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和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若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在网点和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再次,在服务保障方面,支付机构应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和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持卡人权益保护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变更是否提前公告、信息泄露导致持卡人损失的责任承担、赎回和换卡渠道是否畅通便利等。支付机构应特别注意,变更收费项目或标准时必须履行提前公告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客户知情权。同时,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作商户的资质审核和管理,防止因商户违规操作导致持卡人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切实履行支付机构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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