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下午,受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之邀请,杨春宝律师就近年来频发的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的经营管理权而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为协会会员举办了一场“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与经营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专题讲座。
以下内容转自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官方公众号:
8月13日下午,由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联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条款与经营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专题讲座在企业天地成功举办。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首批特别会员,承担着开展上海地区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工作。本次培训学时可计入我协会参会代表的后续职业培训信息库,讲座吸引了30余人参与现场学习交流。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一级律师杨春宝作为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对参会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杨律师执业26年,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5本专著。
/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讲座中,杨律师首先针对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为参会代表做了详尽说明,其次结合九民纪要及近几年典型对赌案例阐述了投资方应如何设计对赌方案,最后杨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的行业从业经历为投资方整理了一系列对赌协议执行中的应对方案。参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讲座紧密结合实务,内容翔实深入浅出,期盼与杨律师下一次的交流合作。
/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未来,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定期开展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参与!
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是一家主要由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业内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2004年4月,是境内注册的第一家股权投资协会。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条款与经营权冲突如何理解?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条款是投融资双方围绕未来业绩、上市安排或其他经营目标所作的价值调整、补偿或回购等约定,其功能在于缓解信息不对称与估值分歧;经营权则是目标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与执行权,通常由创始团队掌握。二者冲突的核心在于,投资人为保障对赌目标实现而设置的监督权、否决权甚至直接介入管理,可能改变目标公司的经营自主性,进而影响业绩基础。判断相关安排是否合理,应关注经营权边界、公司治理权限分配、投资人保护措施与目标公司独立经营之间的平衡,而不能仅以投资金额或股权比例决定经营控制。【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所载讲座由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杨春宝律师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经营管理权而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展开分析;讲座先说明对赌协议效力,再结合九民纪要及近几年典型对赌案例阐述投资方如何设计对赌方案,最后总结对赌协议执行中的应对方案。该内容表明,经营权安排并非对赌协议的附属细节,而是影响对赌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变量。【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在设计条款时,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创始团队对日常经营的职权范围,将投资人的权利限定在重大事项否决、财务与业务信息知情、合规监督等层面,避免以控制权替代经营能力;对必须介入的情形,应设置触发条件、期限、过渡管理和恢复机制。发生业绩争议时,应固定投资人干预经营与业绩未达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决策记录和沟通证据。风险在于,过度干预可能削弱创始团队积极性,并成为目标公司或创始股东抗辩对赌补偿、回购请求的理由,影响投资退出安排的可执行性。
对赌协议效力应如何把握?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协议效力判断通常围绕意思自治、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目标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等因素展开。投资方与创始股东对赌,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在义务主体、履行方式和资本维持要求上并不相同;有效约定并不当然等于能够顺利履行,尤其涉及公司回购、现金补偿时,还需关注公司资本充实、债权人保护和内部决议程序。对赌条款设计应把效力风险与履行风险分开评估,不能仅以签署完成作为风控终点。【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所载讲座中,杨春宝律师首先针对对赌协议效力问题为参会代表做了详尽说明,其次结合九民纪要及近几年典型对赌案例阐述投资方应如何设计对赌方案,最后结合多年行业从业经历为投资方整理了一系列对赌协议执行中的应对方案。讲座特别关注近年来频发的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经营管理权而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说明效力分析必须与经营权安排、业绩实现机制结合起来观察。【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对赌主体、业绩计算口径、补偿或回购触发条件、行权期限、不可抗力与经营干预抗辩的处理,并同步审查目标公司内部决议和章程安排;对涉及公司回购或补偿的,应预留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的操作空间。执行阶段应保存业绩审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和沟通记录,防止因程序瑕疵影响权利实现。风险提示在于,若只强调高额补偿和回购而忽视治理条款与经营权边界,可能引发效力争议和履行障碍,甚至使对赌目标因过度干预而落空。
投资方如何设计对赌方案并防范执行风险?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赌方案设计一般包括目标设定、触发条件、补偿与回购方式、行权程序、治理条款、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等内容;执行应对则涉及协商调整、诉讼或仲裁、财产保全、股权处置和退出安排等环节。其核心规则是平衡投资保护与创始团队经营自主:投资人需要保留重大事项否决权和信息权,但不宜替代创始团队进行日常经营决策。对赌目标应具有可验证性和可操作性,业绩口径、审计机构和调整情形应在文件中提前明确,以减少事后争议。【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所载讲座中,杨春宝律师结合多年行业从业经历为投资方整理了一系列对赌协议执行中的应对方案,并围绕对赌协议效力、结合九民纪要及近几年典型对赌案例讲解投资方如何设计对赌方案。讲座聚焦近年来频发的因投资人介入、干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甚至剥夺创始团队经营管理权而导致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案例,提示投资方在追求对赌目标时,必须审视自身介入经营的方式和程度,避免保护性安排演变为经营替代。【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方设计对赌方案时,应把经营权归创始团队、重大事项否决、财务与业务信息知情、业绩目标调整和善意行权原则写入交易文件,并设置争议解决期间的临时治理安排;执行中应及时固定经营干预与业绩未达标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审慎使用接管、罢免和强制决策等措施。风险在于,过度控制可能削弱创始团队积极性和目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成为对方抗辩补偿或回购请求的理由;退出安排应具备可操作性和阶段性,避免因执行僵局影响基金退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