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 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 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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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进口出版物需通过订户订购方式发行?
根据该管理办法,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和非限定发行范围两类,实行分类管理。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必须通过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方式发行,不得直接在市场上自由销售。这类出版物的具体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现为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则允许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两种方式并存;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则完全实行市场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实务中,企业或个人在订购进口出版物前,应首先确认该出版物是否属于限定发行范围,可通过咨询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或查阅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来判定。对于限定发行范围的出版物,必须严格遵循订户订购流程,即由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独家经营,且订户需事先获得审批。风险提示:未经批准擅自通过非指定渠道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可能构成违规,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甚至罚款的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限定发行范围”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不同类别出版物是否因介质差异(如纸质与电子版)而适用不同规则,实务中应结合主管部门的个案解释把握。
国内单位如何办理进口出版物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需根据所订购出版物的发行范围适用不同程序。对于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国内单位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即可,无需额外审批。国内个人订户则需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即由单位统一向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申请。对于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国内单位订户必须先通过审批程序: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后,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此外,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出版物,还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出版物仅用于本单位内部阅读,不得擅自扩散或转售。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单位在首次订购前,先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咨询确认本单位是否具备订购限定发行范围出版物的资格,以及所需审批材料的具体清单。风险提示:未取得审批即擅自订购限定发行范围出版物,或超出审批范围订购,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受到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审批权限的划分(中央与地方)、审批时限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的合规性,建议单位保留完整的审批文件及订购记录以备核查。
在华外国机构及外籍人士订购进口出版物有何特殊规定?
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时,可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无需经过国内单位审批流程。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在华外籍人士阅读需求的便利化安排。但需注意,该办法仅明确适用于进口报纸、期刊的订购,对于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其他类型出版物的订购,未作特别规定,实务中通常参照一般市场销售规则处理。此外,订购的进口报纸、期刊仅限订户本人或本单位阅读使用,不得用于商业销售或转借他人。风险提示:外籍人士订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居留许可证等),由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审核。若订户身份发生变化(如离境、注销机构),应主动告知进口经营单位并停止订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外籍人士通过所在单位订购时,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管理责任?以及订购的出版物是否可在不同分支机构间流转?根据法律原则,订购行为应以订户本人名义进行,且出版物应限于申请时声明的使用范围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规者可能面临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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