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发展迅速,在全国很多中心城市投资设立了连锁公司,各连锁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过度膨胀,各地连锁公司相继出现经营上的困难。赵某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在上海的连锁公司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赵某承包经营B公司,条件是赵某在B公司固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须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因此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B公司在赵某的经营下,很快扭转了局面,并获得了很好的收益。A公司则不断地采取派遣财务人员以及其他蚕食、渗透的办法,试图控制B公司,特别是B公司的资产,均遭到赵某的抵制。后在A公司的授意下,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赵某,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属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简评:企业承包经营有各种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如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等,任何一种承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赵某在履行了其主要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这其中包括其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B公司不能无端干涉。当然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对于是否增值的认定问题以及处置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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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承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承包经营中,自主经营权是指承包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使用与处置等事项享有的独立决策权利。其核心是承包者在不违反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安排经营方式、使用资产并获取收益。自主经营权并非无限制,须以履行承包合同主要义务为前提,并受合同目的约束。本案中,赵某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在固定资产保值基础上缴纳资产使用费,从而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赵某经营使公司扭亏为盈,但A公司试图派遣财务人员蚕食控制B公司资产,赵某予以抵制。后B公司起诉赵某侵占财产,法院认为赵某已履行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故驳回起诉并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从实务角度看,承包者应明确合同中的资产使用范围、保值标准、增值归属和处置权限条款,避免约定不明。发包方不得随意干预承包者正常经营,但承包者处置资产时也应注意程序合理性,尤其对重大资产处置应与发包方协商,必要时留存书面记录。若双方对增值认定或处置方式产生争议,应及时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防止因权利边界模糊引发诉讼。
承包者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能否自行处置?
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权利归属,取决于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以及增值来源。若承包者通过自身经营管理使资产价值提升,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增值部分归发包方所有,则根据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结构,承包者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增值利益,并可在经营需要时进行处置。但处置行为不得损害公司注册资本和债权人利益。本案中,赵某承包B公司时,约定固定资产保值并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因此获得完全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经营中B公司获得很好收益,赵某对部分资产的处置被公司起诉为侵占。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已履行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使用费的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属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诉讼请求。可见,在履行义务前提下,增值部分的处置权受到司法尊重。实务中,为避免争议,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固定资产增值的判定标准、处置权限和收益归属。承包者在处置增值资产前,最好与发包方协商并形成书面决议;处置后应及时入账并保存凭证。发包方若认为处置损害公司利益,应举证证明处置不符合约定或明显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承包者是否完成保值义务、处置是否超出经营需要、是否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等因素,承包者不可忽视程序合规。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形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通常要求合同仍然有效、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且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救济方式之一,以合同具备履行可能性和履行必要性为前提。本案中,赵某与B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的义务。赵某在经营中履行了上述主要义务,公司扭亏为盈并获得收益。此后B公司在A公司授意下,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审查后认定,赵某的资产处置行为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不构成侵占,其已履行主要义务,故判决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承包者而言,要保障合同继续履行,应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如缴费凭证、保值资产清单和经营记录。对发包方而言,若想解除合同,须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如承包者严重违约或经营损害公司利益,不能仅以股权控制或经营理念不同为由干预。法院在判断是否继续履行时,会着重审查承包者是否违约、合同目的是否能实现。因此,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约,避免将内部管理矛盾转化为违约指控。发生争议后,可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再诉讼,以提高效率并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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