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公告旨在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明确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客运业务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外国籍邮轮多点挂靠需特别批准。要求境内经营者持有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原则上不予核准,特殊情形由主管部门核定。船舶法定检验及船级证书须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签发,班轮运输申请时证书有效期不少于1年。租船经营者需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黑名单国旗客船禁止进港。各级部门加强监督,港口不得为非法经营者提供上下客服务,旨在保障运输安全与市场秩序。

  为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活动,保障我国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一步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有关要求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2009年第44号)要求获得特别批准。
  (二)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与经营船舶类型相适应的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其运营船舶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三)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算。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前述船龄限制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
  (四)船舶应当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其中,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afetyManagement Certificate)、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和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签发。拟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上述证书自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交相应许可申请文件起,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五)为确保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该经营者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六)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
  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国际海上旅客运输需满足哪些准入条件?

根据公告要求,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具体而言,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须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须获得特别批准。此外,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者应取得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符合证明,其运营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船舶本身需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且这些证书中的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船级证书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船级社签发。对于班轮运输,申请许可时上述证书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若经营者以光租以外的租用方式开展业务,须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市场准入的基础门槛,目的在于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技术条件和风险承担能力。实务中,企业应提前核查自身证照的完整性与有效性,避免因证书问题影响申请进度。同时,对于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原则上不予核准进港,除非在外国籍邮轮多点挂靠等情形下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评定。经营者应关注船龄计算方式,即自建造完工日起算,避免因船龄问题导致无法开展业务。

为何要对老旧客船进港实施限制?

公告明确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计算。这一限制主要基于安全考量。客船载运人数众多,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老龄船舶在船体结构、管路系统、电气设备等方面可能出现老化腐蚀,影响整体安全性能。国际海事规则普遍对客船有更严格的安全要求,老旧船舶维护成本高,且部分设备可能难以满足不断更新的国际公约标准。因此,对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实施进港限制,是强化源头管理、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该限制并非绝对禁止,对于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业务,交通运输部会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这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实务中,经营者若拟投入老龄客船,应提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准备充分的船舶检验报告和维护记录,向主管部门提交说明材料,争取个案审批。对于普通定期班轮,则基本无法突破该限制。因此,企业在船舶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船龄因素,优先选择船龄较低、技术状态良好的运力。同时,港口经营人应配合监管,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船舶提供上下客服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港口经营人和监管部门承担哪些具体职责?

公告强化了港口经营人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中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这意味着港口在接靠船舶前需核验其是否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否则将因违规服务而面临整改或处罚风险。监管部门方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经营者,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海事部门则需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包括查验船舶证书、检查安全设备、核实船员配备等。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证照是否有效、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实务中,港口经营人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与海事部门保持信息沟通,及时获取批准名单,避免为未获许可的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规经营者,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罚款甚至撤销许可等措施。同时,对挂靠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港口经营人也要注意识别。整体而言,通过港航联动监管,形成市场准入、现场检查、违规处置的闭环管理,有助于净化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环境,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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