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论文中,杨春宝律师通过对其经办的两个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案例的分析,指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的冲突,并进而提出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衔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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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与公司法存在哪些冲突?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在适用中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程序上,进场交易要求国有产权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而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两者如何衔接常引发争议。例如,国有股东挂牌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在产权交易平台上行使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是按挂牌价还是经竞价后的最终价格,现行规则并不统一,导致实践中出现两种极端:要么变相剥夺股东优先权,要么因优先权问题导致挂牌交易失败。实体上,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而国资监管规则通常要求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当公司章程规定受让方须具备特定资质或须经股东会同意时,该等限制可能与进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原则相抵触。此外,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在进场交易中常被作为挂牌底价依据,但公司其他股东可能认为评估价格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从而拒绝接受或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评估价购买,这也会引发冲突。律师认为,解决冲突的关键在于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进场交易程序的优先顺位和操作接口,避免因制度机械适用而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如何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
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衔接国资监管规则与公司法的核心实务问题。根据法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并不能当然豁免公司法这一基本权利,但进场交易程序的特殊性要求行权方式必须与之适配。实务操作中,通常可采取以下路径:一是在挂牌公告前,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明确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实质条件,并给予不少于三十日的答复期,其他股东在期限内表示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将其行权意向纳入交易流程;二是采用场内行权机制,即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后,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价,但享有在同等出价下优先成交的权利,具体竞价规则应在挂牌公告中事先披露,避免事后争议;三是若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并按照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与参与交易程序,否则视为放弃。值得注意的是,最高司法裁判口径认可进场交易中保障优先购买权的安排,但主张不得以进场交易为名实质剥夺股东权益。风险提示方面,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若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合理设计行权机制,可能导致转让合同被法院认定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而发生效力争议。因此,建议国有企业在决策阶段就征求公司法专业顾问意见,制定严密的行权方案。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如何有效衔接?
有效衔接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与公司法,需要从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双向发力。首先,应当明确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共同服务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治理规范化的目标。在制度层面,建议立法或监管规则细化进场交易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衔接顺序:国有产权转让前,应先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作出有效决议,再启动国资评估、审批及挂牌程序,避免出现挂牌后因内部决议瑕疵导致交易失败。其次,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建立统一的场内行权规则,明确其他股东有权在产权交易平台上与外部竞买人一同竞价,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成交;同时,监管规则应允许转让方在挂牌公告中设定合理的行权期限和程序,但该等设计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基本规定。再次,应协调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生效时点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时点的关系,明确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或登记为准,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完成的程序性证明,从而减少法律风险。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可能还涉及证券法规的交叉,需要分层分类制定衔接规则。实务建议方面,国有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应预先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并将其纳入交易方案;同时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程序性权利,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确保所有交易条件在挂牌公告中全面披露。通过上述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制度冲突带来的合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流转的公正与效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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