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 若一个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想聘请一位香港籍人士为公司董事,是否可行?
2.公司董事是否一定是公司的股东?若把原股份分给该香港籍人士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可行?
答:
1.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也未规定不能是境外人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八十三号局令《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因此可以股东会选举香港人士为公司董事。但应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5类人,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如该香港人士不在上述5类人之列,可以任公司董事。
2.若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则需要改变公司性质,即由内资企业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还会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能否获得批准需视该公司是否从事的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而定。当然,对于香港人士而言,如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如果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则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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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籍人士能否担任内资公司董事?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职务与股东身份相互独立,法律并未要求董事必须持有公司股份。境外人士包括香港籍人士同样具备担任内资公司董事的资格。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选举或聘任股东以外的人担任董事,但该人选必须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例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因特定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未担任过破产清算企业的负有个人责任的负责人且清算完结未逾三年,未担任过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且吊销未逾三年,以及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形。只要不属于上述负面清单,即可出任董事。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认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聘任为董事和经理。因此,在内资有限公司中,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决议选举一位香港籍人士进入董事会,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文章提示必须逐项核查该香港人士是否落入不得担任董事的五类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相关犯罪记录、破产或吊销执照的个人责任、未清偿大额债务等。若该香港人士存在任一情形,则选举决议无效或面临被撤销的风险。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公司实务中,建议在召开股东会前先行收集候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并形成书面核查记录。股东会决议应当载明选举该香港人士为董事的具体职务和任期,表决程序需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比例。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董事变更登记,并同步更新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信息。若忽视任职资格审查,不仅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可能受到挑战,还可能引发公司治理纠纷,甚至影响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的稳定性,故应予以充分重视。
内资企业股份能否直接转让给香港籍人士?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内资企业的股份向香港籍人士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引入境外投资者,其直接后果是公司由内资企业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此类转让并非仅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完成,而是必须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门)的审查批准。同时,该转让行为受到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约束,即受让方能够进入的行业范围取决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果目标公司经营业务属于目录中的限制类或禁止类项目,则转让将无法获得批准。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特别强调,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后公司性质即发生改变,必须报经外经贸部门审批,且审批是否能够通过,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此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如对相关行业有更优惠或特殊的规定,则优先适用该等规定。这说明并非所有内资公司都可以直接办理转让,行业属性是决定性因素之一。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启动转让程序前,公司应当首先确认自身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必要时可向商务部门进行预沟通。其次,准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相关文件,并如实申报受让方身份信息。在此过程中需特别关注政策动态,因为产业目录和安排规定会不定期调整。若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禁止或限制类,则应停止转让计划,避免因审批不通过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获得批准的情形,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自然人投资公司设立一年内可否转让股份给香港人士?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于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有限公司,法律设置了一项特殊的限制,即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其股份转让给香港籍人士。这一限制旨在避免短期内的股权变动影响公司资本稳定和经营连续性,防止自然人股东借转让股份之名规避相关监管要求。该规则属于期间性禁令,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股份转让方可依法启动。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在回答中明确指出,如果该公司系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则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这意味着,即使该香港人士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即使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只要公司注册成立尚未满一年,股份转让行为仍然被法律所禁止。实务中常见股东在设立公司后急于引入境外合作者,忽视该期间限制,导致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或审批被驳回。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因此,公司及股东应当准确核验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计算是否已届满一年。若尚未届满,应合理安排引进香港籍股东的时间表,待期限届满后再签署正式转让协议。若确需在期限届满前锁定合作,可先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过户和审批程序安排至限制期届满后履行。此外,还需同步考虑前述审批和产业目录要求,以及公司性质变更后的合规义务,从而保证整个转让流程合法、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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