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

文章摘要 商务部正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以细化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商务部已处理七百余起案件,积累了执法经验,但经营者集中定义、审查期限、审查因素等缺乏明确规定,影响审查效率。专家建议细化经营者控制权解释、完善审查程序、制定简易程序并健全第三方听证制度,同时缩短审查时间。目前近95%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获得无条件通过,简易程序出台将成为企业并购的重大利好,也有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

本报记者 吴建华 北京报道

《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过五年,今年,发改委先后发起了对白酒、液晶面板、奶粉等行业的相关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并开出巨额罚单,因此被业界称为反垄断元年。然而,改革还远未结束。
近日,商务部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律师年初关于修订《反垄断法》的提案时表示,正在积极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细化《反垄断法》第4章经营者集中的规定。
对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反垄断法》实施5年多以来,商务部处理了七百多个案子,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因此当下需要通过法律的细化解决实际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然而,不仅是商务部,反垄断执法的其他两个部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也需要做相应的工作。
《反垄断法》需细化
    根据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由三个部委分工承担: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查办的几个反垄断大案令人们印象深刻,不过要说办案数量,三个部门中还是商务部最多。
“商务部处理的反垄断案子最多,所以发现的问题也最多。”黄勇对记者说,制定《条例》是法律细化的过程,而经营者集中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领域。
“经营者控制权如何解释、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制定审查简易程序,以及健全第三方听证制度,这几个方面都可能是《条例》要细化的问题,因此《条例》可能会在这些方面对《反垄断法》进行细化。”黄勇说。
据记者了解,商务部目前是依据《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来具体落实反垄断法执法工作。
此外,黄勇等专家还一致认为,不仅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目前同样是依靠部门规章去落实《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很有必要将这些部门规章提升到法规的级别,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
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反价格垄断在内的制度体系。
商务部在回复朱列玉时坦言,商务部本身在执法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由于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审查期限、审查因素等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案件审查效率,国内外对此负面评价较多。还有,《反垄断法》对违法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缺少威慑力。因此,商务部赞同他所提出的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建议。
据悉,朱列玉在今年年初的“两会”上,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议案的核心思想是《反垄断法》如何有效约束国有垄断企业、如何打破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性垄断,以及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查时间需缩短
    法律桥网站站长杨春宝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经营者集中这一块在立法技术上有一个难题,它是对所有的行业适用同样的申报标准(金融行业除外)。但其实不同的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不一样,形成垄断的条件也不一样,因此法律的统一标准可能造成一些案子应该审查而没有审查,而没必要审查的却又进入了审查。
目前,国务院规定,凡是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球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并且至少有两个企业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0亿;或参与集中的企业在中国营业额超过20亿,至少有两个企业达到4亿以上,应主动申报审查。
杨春宝认为,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企业并购一旦形成垄断对行业竞争和整个社会技术进步都有很大影响,但审查的时间有必要缩短。
杨春宝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初审是30天,如果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再延长90天。这个期限已经不短,但更关键在于此前还有准备材料的时间,商务部是从材料齐全时开始计算时间,而材料是否齐全相关部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杨春宝的经验,一般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从准备材料到审查结束,需要9个月到1年的时间。“审查时间太长容易增加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赶上金融危机等经济形势变化很快的时候。”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工作量的增加也让商务部注意到审查效率的问题。尚明称,结合近年来的数据可以看到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商务部反垄断局平均每四天就要办理一起案件,这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是不小的挑战。今后商务部反垄断局将开展经营者集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研究。
黄勇认为,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反垄断审查的简易程序很可能会在《条例》中体现。按照目前商务部公布的信息,近95%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获得无条件通过,简易程序出台对企业并购是重大的利好消息。(转载自《华夏时报》2013.11.8)

相关报道:华夏时报: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http://www.chinatimes.cc/pages/moreInfo1.htm?id=131814

新浪: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 如何打破国企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31109/000817269739.shtml

凤凰网: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 如何打破国企垄断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09/11041120_0.shtml

和讯网:商务部“磨刀”《反垄断法》http://news.hexun.com/2013-11-09/159521369.html

网易:商务部将细化反垄断法 专家称审查时间需缩短 http://money.163.com/13/1109/10/9D80BCMJ00254SU6.html

中国投资咨询网:商务部酝酿大修《反垄断法》http://www.ocn.com.cn/info/201311/xwtuoji110933.shtml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为何需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指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等行为达到法定申报标准时,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由执法机构评估该集中是否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并据此作出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的决定。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由于经营者集中涉及法律与经济学交叉,定义和审查规则需要明确细化,才能保证执法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据文章报道,商务部作为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部门,自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已处理七百余个案件,是所有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办案数量最多的。但商务部坦言,由于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审查期限、审查因素等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案件审查效率,国内外负面评价较多。为此,商务部正在积极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以细化相关规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指出,经营者控制权如何解释、完善审查程序、制定审查简易程序、健全第三方听证制度等,都可能是条例要细化的方向。

对企业而言,实施并购前应准确评估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预判审查可能关注的反竞争影响。现行规则下,材料是否齐全由执法机构裁量,审查周期可能长达九个月至一年,企业应预留充分时间安排交易进程,避免因审查不确定性导致交易失败。未来条例出台后,企业需关注控制权认定标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等变化,及时调整申报策略。经营者集中审查对行业竞争格局影响深远,合规准备越充分,越能降低法律风险。

当前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实践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控制企业合并行为,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按照法律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须接受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进一步调查阶段,但法律对经营者集中定义、材料齐全标准、违法责任等缺乏细致规定,导致执法机构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查效率受到影响。

文章指出,法律规定的初审期限为30天,必要时可延长90天,但审查从材料齐全才开始计算,而材料是否齐全由执法机构判断,由此拉长整体周期。据律师杨春宝的经验,一般案件从准备材料到审查结束需要9个月到1年。此外,统一申报标准适用所有行业(金融行业除外),不同行业市场集中度和垄断形成条件不同,导致一些应审查的案件未进入审查,而没必要审查的案件却进入审查。商务部还表示,违法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缺少威慑力,这也是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对企业而言,了解审查时间实际可能远超法定时限,有助于合理安排并购时间表和资金安排。在申报材料准备中,应尽量全面清晰,减少被要求补充材料的可能。对法律体系而言,将部门规章提升为法规级别,可以增强执法权威性。企业面对审查时,可主动与执法机构沟通,明确疑点;若审查时间过长,可依法寻求救济。未来审查程序细化后,执法透明度将提高,企业应持续关注规则更新。

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可能对企业并购产生哪些影响?

简易程序是针对竞争效果明显不构成威胁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所设置的简化审查通道,旨在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提高审查效率。在国际反垄断实践中,许多司法辖区对不涉及市场份额过高或交易结构单纯的合并案件适用快速审查。我国在制定相关实施条例时,专家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引入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商务部也已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研究。

文章援引商务部公布的信息,近95%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获得无条件通过,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实际上并未产生竞争担忧。但由于现行标准缺乏简易程序,所有案件都需走完整申报审查流程,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和企业等待时间过长。商务部反垄断局平均每四天办理一起案件,工作量持续增大。黄勇教授认为,简易程序很可能会在条例中体现,出台后对企业并购是重大利好消息。杨春宝律师也强调,审查时间过长会增加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在金融危机等经济形势快速变化时。

简易程序出台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更快获得批准,并购交易的时间表将更加可控,交易风险显著降低。企业应关注简易程序的适用门槛,如营业额、市场份额等量化标准,评估自身交易能否纳入快速通道。同时,即便适用简易程序,仍需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避免因隐瞒信息引发后续法律责任。对律师和法务人员而言,掌握简易程序的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有助于为客户设计更高效的并购方案。随着执法规则不断细化,反垄断合规工作也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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