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系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核心在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要求中央各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公务卡覆盖至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范围。同时明确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公务卡,规范发卡程序、加强信息安全、提升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该通知为预算单位规范公务支出、减少现金使用提供了制度框架,对当前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公务卡实务操作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相关原则和操作要求已融入现行公务卡管理制度体系。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影响整体改革进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中央各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迅速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尚未实施改革的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要确保2012年年底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在进一步扩大省、市两级改革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县乡预算单位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

  (三)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

  二、加强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四)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五)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六)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七)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八)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提高公务卡支持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改善公务卡制度推广环境

  (九)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反馈资金还款等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一)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特别是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布设力度。

  五、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二)各中央部门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和2013年1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报送截至2012年9月末和截至2012年年末改革进展情况表和业务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1〕167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业务数据统计表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09/t20120912_682122.html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9月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务卡制度改革对预算单位有哪些核心要求?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在于实现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的透明化、可追溯化,减少现金流通。从本通知精神及现行制度实践看,预算单位应履行的核心义务包括:第一,全面覆盖义务,中央各部门需将公务卡制度延伸至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则需推进省、市、县、乡各级预算单位全覆盖,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到一人一卡。第二,强制结算义务,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于目录范围内的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等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必须通过公务卡支付,确需现金结算的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第三,管理规范义务,预算单位应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制定内部公务卡管理办法,规范办卡、用卡、报销、还款全流程,加强对持卡人的日常管理。第四,信息安全义务,预算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务卡持卡人信息和公务支出数据,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实务操作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做好公务卡报销的审核工作,确保每笔支出与消费凭证、交易明细一致,防止虚假报销。风险提示方面,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未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可能面临财政部门的通报、问责以及相关支出不予报销的后果。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公务卡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的区分,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刷卡时现金报销的审批权限和证据保留问题。建议预算单位参考现行公务卡管理办法,细化内部流程,明确责任岗位,并定期开展公务卡使用情况自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是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核心配套机制,其具体内容是指由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一份公务支出项目清单,凡列入清单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在发生相关支出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根据本通知及后续实务发展,该目录通常涵盖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培训费等日常公务支出项目。制度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层面公布的强制结算目录;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于规定期限内建立本地区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并逐步向县级延伸。实务操作中,预算单位应准确识别目录内支出项目,在采购或消费环节主动出示公务卡完成支付,并保留消费小票、发票及交易凭证作为报销依据。对于确因特殊情形(如偏远地区无POS机具、紧急支出等)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经过单位内部批准程序,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结算,并在报销时详细说明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该制度的风险提示在于,部分单位可能通过拆分报销、虚开发票等方式规避强制结算,监管部门可通过比对公务卡交易数据与报销凭证进行核查,违规行为将面临纪律处分。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强制结算目录中支出项目的具体范围认定,以及通过网络平台采购但未绑定公务卡支付是否属于违规。建议财务人员熟练掌握目录内容,并在报销制度中明确例外情形和审批流程,确保既落实制度刚性,又兼顾实际需要。

预算单位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应注意哪些规范与风险?

预算单位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应注意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卡片使用标准方面,公务卡必须采用统一的银联标准卡,卡号以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628开头,原持有的非标准公务卡应在有效期满后更换为符合标准的公务卡。其次,发卡程序方面,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一人一卡,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预算单位应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备案。再次,使用管理方面,持卡人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及时按单位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将报销款项转入公务卡账户,避免逾期还款产生利息或影响持卡人信用。同时,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在实际操作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仅用于公务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非法交易。风险提示方面,常见风险包括:公私混用导致报销认定困难、超范围使用公务卡被通报、因未及时还款产生滞纳金和不良信用记录、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失败或信息泄露等。预算单位应建立公务卡使用台账,定期与银行对账,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务卡透支消费后因报销流程延误导致的还款责任归属,以及持卡人离职或调动时公务卡的注销和债务清算问题。建议预算单位制定详细的公务卡管理细则,明确持卡人责任、报销时限、还款流程和信息保密义务,并定期开展安全用卡培训,提升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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