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

文章摘要 本文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与程序。核心原则是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审批层级。环境保护部负责核设施、跨省项目、国务院审批项目等特殊性质环评文件的审批,并可依法委托省级环保部门以自身名义审批,但需承担法律责任。省级环保部门则负责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垃圾焚烧等重大污染项目,以及化工、造纸等较重污染项目的审批,具体权限由省级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争议由共同上级环保部门审批。下级环保部门越权或违规审批的,上级可撤销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对环评审批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的核心原则是依据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以及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来确定审批层级。具体而言,对于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还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负责审批。对于其他项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类似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其中,对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分别规定了由省级或地级市环保部门审批。此外,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原则既保证了中央对重大环境影响的管控,又赋予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权限,实现了审批效率与环保责任的平衡。在实务中,企业需首先判断自身项目所属行业及规模,对照目录确定审批层级,避免因报错层级导致审批延误或无效。

哪些类型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

根据规定,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核设施、绝密工程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极高环境风险,必须由中央层面统一管控;第二类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于项目影响范围跨越多个省级行政区,单一地方环保部门难以有效评估和协调,因此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审批,确保区域环境利益平衡;第三类是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通常投资规模巨大、环境影响复杂,如大型水利枢纽、跨区域交通干线、重大能源设施等,需要国家层面的专业判断和决策。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可以将部分法定由其审批的项目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自身名义审批,但需向社会公告,并对委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省级环保部门不得再转委托。在实务中,企业应首先查阅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直接审批目录和委托审批目录,确认自身项目是否属于上述范围。若属于直接审批项目,需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评文件;若属于委托审批项目,则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但最终审批决定以环境保护部名义作出。

上级环保部门如何处理下级越权审批行为?

当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两种处理措施:一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该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这意味着,如果下级环保部门审批了本应由上级或更高层级审批的项目,或者审批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公示、听证等程序,或者审批条件不满足(如项目选址不符、污染防治措施不可行等),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自行撤销。撤销后,该审批决定自始无效,企业需重新按正确层级和程序申报。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相关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一规定强化了审批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在实务中,企业若收到下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决定,但怀疑其可能越权,可向上级环保部门核实或举报。上级环保部门一旦发现越权,会立即启动纠正程序。企业应注意保留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据,避免因越权审批导致后续环评文件被撤销,进而影响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同时,企业在选择项目选址和报批时,应主动咨询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审批层级,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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