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21
最后更新:2024年5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能否直接适用《保险法》?

不能直接适用,因为《保险法》对出口信用保险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参照不等于直接适用,需结合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因此,法院在裁判时首先审查合同条款,无约定时再参照《保险法》。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条款是否必然有效?

不一定必然有效,但原则上有效。批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然而,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若约定免除保险人法定的格式条款说明义务,可能被认定无效。实务中,法院会审查约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免责情形。

法院参照《保险法》审理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时,哪些条款通常可适用?

参照适用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形,通常可参考《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利益、理赔程序、代位求偿权、除外责任等一般性规则。例如,《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在处理出口信用保险中的欺诈或隐瞒风险时具有参考价值。但需注意,出口信用保险因涉及国家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其承保范围与理赔条件往往与普通保险差异较大,法院会优先审查合同约定。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对理赔条件有特别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根据批复,合同约定优先。例如,若合同约定了特定的风险事件(如买方破产、政治风险)及证明文件要求,而《保险法》对此无具体规定,则按合同执行。即使《保险法》有一般性规定(如保险事故通知时限),若合同约定了更严格或更宽松的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尊重合同约定。实践中,出口企业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或与《保险法》冲突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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