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审批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 审批  | 备注  | 
27001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4.设立网络出版单位审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十三条:“……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5.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审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6.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27002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1.图书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2.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4.网络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5.报纸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6.期刊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7.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8.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27003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 1.出版新的报纸审批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2.报纸变更名称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3.出版新的期刊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4.期刊变更名称审批  | 行政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5.出版新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审批  | 行政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6.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 行政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27004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备案核准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无  |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  | |
27005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 |
27006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审批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 无  | 企业  | |
27007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无  | 企业  | |
2700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 无  | 企业  | |
27009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定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无  | 受赠单位  | |
27010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审批  | 1.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  | 行政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无  | 音像出版单位  | |
2.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审批  | 行政  | 无  | 企业  | |||||
27011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  | 无  | 行政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无  | 企业  | |
27012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无  | 企业  | |
27013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1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新闻办  | 企业  | |
27014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9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 无  | 电子出版单位  | |
27015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 无  | 行政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 无  | 电子出版单位  | |
27016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5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 无  | 开展中外期刊版权合作的期刊社的主管单位  | |
27017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7项: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版权局。  | 无  | 社团组织  | |
2701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新闻记者证核发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
27019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九条:“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无  | 社团组织  | |
27020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 无  | 行政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 无  | 企业  | |
2704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著作权质押登记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和公民  | |
27049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具体管理办法为《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 无  | 企业  | |
27053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  | 无  | 企业  | 
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