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quidation Case: Legal Services on Liquidation of an EJV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个中外合资企业(EJV)清算纠纷案例,分析了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冲突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后的法律救济路径。核心法律要点包括:中外合资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与程序、一方股东不配合清算时的法律后果。实务价值在于,提醒投资者在合资企业设立时需完善公司章程与退出机制,当出现股东矛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时,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实现有序退出,避免陷入长期内耗。

A Singaporean company and a company in Wuxi co-established an EJV, but serious conflicts in business philosophy and some other aspects arose between these two founders not long after the EJV's establishment. Mr. Chambers Yang and his team were retained to resolve relevant disputes on behalf of the Singaporean party. However, the Wuxi company completely rejected to provide assistance after appropriating funds in the EJV. Therefore, the parties agreed to turn to liquid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EJV. Nevertheless, Wuxi company still refuse to cooperate concerning the liquidation, and the Singaporean company was forced to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court for liquidation. The court has accepted the application now.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即构成“公司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第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自上述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的,股东或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未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亦适用上述规则。实务中,股东之间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或作出有效决议,且无法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内部救济方式解决时,即可视为“公司僵局”。本案中,无锡公司侵占合资企业资金后拒绝配合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新加坡公司作为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已受理,符合法定条件。

中外合资企业强制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中外合资企业强制清算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符合资格的股东或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并附上公司解散事由的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解散的生效法律文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证据等。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指定。第二步,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四步,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整个程序需严格遵循法院的监督与指导,确保清算的公正性与效率。本案中,法院已受理新加坡公司的申请,后续将进入指定清算组等实质性清算阶段。

合资企业一方股东不配合清算,另一方股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合资企业一方股东拒绝配合清算时,另一方股东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一,若合资企业尚未经法院判决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法院判决解散后,公司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若一方股东仍不配合,另一方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清算。第二,若一方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侵占公司资产或转移资金,构成对公司和另一方股东的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同时,可申请法院对相关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资产进一步流失。第三,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不配合的一方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虚假清算、恶意逃避债务等,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实务中,建议股东在合资合同中预先约定清算条款,明确清算组组成、清算程序、不配合清算的违约责任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合同依据。此外,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公司,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本案中,新加坡公司及时向法院申请清算,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选择,法院受理后,不配合的股东将面临法律强制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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