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月20日

最后编辑于:2020-03-29 23:17
最后更新:2020年3月29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我租用国有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承租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出租方开具发票时应选择免税项目,承租方需保留租赁合同及农业生产用途证明材料备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未完工老项目继续开发销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需在预售许可证注明老项目标识,销售时开具5%征收率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保险公司按财税〔2019〕20号抵减增值税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抵减完,怎么办?

保险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抵减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需准备抵减明细账、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提交退税申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