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规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核心要点包括:明确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公司及境内个人的定义;要求个人通过境内代理机构集中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个人可用自有外汇或人民币参与,需经外汇局登记并申请付汇额度;资金调回应通过专用外汇账户,并按规定结汇或划转;发生重大变更或计划终止时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境内代理机构及开户银行需定期报送数据。该通知为跨境股权激励计划外汇合规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附件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附件三: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附件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需办理哪些外汇手续?

根据规定,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必须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事项。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授权书、个人雇佣或劳务关系承诺函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取得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其次,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计划。若以自有外汇参与,银行凭加盖公章的登记证明复印件及雇佣关系说明办理资金划转;若以人民币参与,需先将人民币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购汇及付汇。境内代理机构需按年度向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银行凭载有额度的登记证明在额度内办理购付汇。此外,境内代理机构应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用于接收个人外汇资金、统一购汇所得、出售股票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等。资金调回时,境内代理机构凭相关材料办理资金划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统一结汇后划入个人人民币账户。整个流程需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需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定期报送相关报表。未按规定操作可能面临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因此实务中务必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要求。

境内代理机构在外汇管理中有哪些具体职责?

境内代理机构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中承担核心角色,其职责贯穿整个流程。首先,境内代理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外汇登记:需收集并审核相关材料(如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授权书、个人雇佣关系承诺函等),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取得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其次,境内代理机构负责开立和管理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统一购汇所得、出售股票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分红资金等;支出范围包括向境外支付参与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等。境内代理机构需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第三,境内代理机构负责统一办理购付汇:按年度向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银行凭载有额度的登记证明在额度内办理购汇及付汇。第四,境内代理机构负责资金调回与结汇:个人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凭书面申请、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将资金从专用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后划入个人人民币账户。第五,境内代理机构需履行变更与注销登记义务:当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关键条款修订、并购重组等)或境内代理机构、境外受托机构变更时,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计划终止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第六,境内代理机构需定期报送信息: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此外,其开户银行也需每月报送专用账户开立及收支情况。未履行上述职责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因此境内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流程,确保合规。

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调回境内有哪些合规要求?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境内时,需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合规要求。首先,资金调回必须通过境内代理机构统一操作,不得由个人直接汇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具体流程为:境内代理机构凭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如股票出售记录、分红证明等)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划转至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后,该资金按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例如个人可保留外汇或按规定结汇。其次,对于调回资金中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境内代理机构也可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然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这一选项便于个人直接获得人民币,无需个人另行结汇。需要注意的是,资金调回时需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与股权激励计划对应。境外交易凭证必须真实有效,能证明交易金额、时间、股票或权益种类等。另外,境内代理机构应确保专用账户的收支记录清晰,每笔资金调回均需有据可查。在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资金调回时限是否有限制(通知未明确时限,但建议及时调回,避免长期滞留境外)、个人是否可以保留外汇(可以,但需遵守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年度总额管理)、结汇额度是否受限(通过统一结汇方式,不受个人年度结汇额度限制,但需提供真实交易背景)。此外,若境内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调回,或提供虚假材料,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因此,实务操作中应严格保存所有交易凭证,并确保境内代理机构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划转对应关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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