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中介企业法人代表,但现在由于诸多因素造成企业情况衰退,我考虑退出离开。请问我现在怎么才能退出,我公司是数人共同出资(金额相同),企业往年情况还行,对以前预提的风险基金等是否可以享有一定比例?
答: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您要退出公司,有以下几种途径:
1.转让股权。您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也可以在取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受让股权,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您所说的公司以前预提的风险基金等,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可以在评估股权转让价格时一并考虑。
2.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如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您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您的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您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您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同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并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清算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解散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财产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以往所提风险基金也是清算财产,最终根据您在公司中的股份分配全部剩余财产。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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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退出公司有哪些合法途径?
根据公司法律的基本原则,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但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实现退出。第一种是转让股权,既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在取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第二种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适用于公司连续多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或者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等特定情形,且股东须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若六十日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第三种是减资,即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但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第四种是清算解散公司,同样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随后依法成立清算组处理财产。这些途径各有法定程序和适用条件,股东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公司实际状态选择合适方式。
预提的风险基金在退出时如何处理?
预提的风险基金本质上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应对潜在风险而提取的准备金,并非股东个人的资金。在股权退出场景下,风险基金的处理方式取决于退出途径。如果是转让股权,风险基金作为公司净资产构成要素,会在评估股权转让价格时一并纳入考量,转让方可以通过提高股权估值的方式间接享有对应份额;如果是减资,风险基金仍留存于公司,减资股东只能按照减少的注册资本比例获得对应的返还,风险基金并不单独分配;如果是清算解散公司,风险基金则属于清算财产,清算组将公司全部财产依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以及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风险基金对应的剩余份额将由全体股东按比例享有。因此,风险基金不会因股东退出而消失或被股东直接取回,而是依据不同退出路径的财产处置规则得到相应体现。股东在退出前应当要求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审计和评估,确保风险基金等隐性资产价值不被遗漏,从而在定价或清算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退出过程中如果股东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公司是多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退出过程中常遇到其他股东反对或消极配合的情况,法律对此设定了相应的救济机制。首先,针对转让股权,如果多数其他股东明确不同意向外部人转让,但又拒绝受让该股权,法律视为其同意转让,此时转让方可以继续向外部寻找受让人。其次,针对公司回购,若股东就公司不分配利润等特定事项投了反对票,而公司拒绝回购,法律赋予股东在决议通过后六十日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于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再次,无论是减资还是解散,均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该表决权门槛无法满足,异议股东可以考虑司法解散路径,即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令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实务中,股东应当首先尝试协商,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发送书面函件等方式固定其他股东的意见和态度;若协商失败,则应及时启动法定程序,注意各项期限要求,避免因逾期而丧失诉权。同时,股东应妥善保管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财务资料等证据,以备诉讼或仲裁之需。风险警示在于,切勿以抽逃出资、私自转移公司财产等方式强行退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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