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有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请问这样的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你们联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您描述看,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
但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办妥了投资手续,应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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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企与国企联营是否合法?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企与国企联营通常表现为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属于企业对外投资和股权合作,法律并不因出资主体所有制不同而当然禁止。核心规则是出资真实、程序合规、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时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国有资产出资还须遵守评估、确认和登记等特别管理规则。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民营公司拟出资金、技术和管理,国有停产企业拟以现有厂房设备出资,双方商定民营占百分之七十、国企占百分之三十。该安排实质是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而非单纯租赁或承包。文章明确认为这种联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强调国企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应把出资方式、评估作价、股权比例、治理安排、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写入联营协议和公司章程,并先完成国资评估确认再办理新设公司工商登记。厂房设备须在法律和章程约定期限内过户转移,否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并引发补足责任。还需关注国有产权交易与审批要求、资产权属瑕疵、债务承接边界和关联交易控制,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协议效力或国资流失争议。
国企以厂房设备出资要注意什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国有资产出资不同于普通实物出资,除遵循公司出资的一般规则外,还须满足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确认以及权属转移等管理要求。实物出资应当真实、足额、可依法转让,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用于出资的厂房设备必须能够办理产权过户,并在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未经评估确认的国有资产出资,可能影响出资效力并带来国有资产流失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的国有停产企业以现有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民营公司出资金、技术和管理,双方约定七十比三十的股权。文章特别指出,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办妥投资手续后,应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厂房设备应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操作上应先核查厂房设备的权属证书、抵押查封、租赁占用和土地房屋配套情况,再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并完成国资确认,随后签署出资协议和章程,办理验资或出资证明、工商登记及产权过户。协议中应明确评估基准日、过户时限、交付标准、瑕疵担保、违约责任和未能获批时的退出安排。若资产已设抵押或无法过户,应及时替代出资或调整方案,防止形成出资不实、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和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联营亏损时国有资产能否承担?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制联营中,股东出资完成后,出资财产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原则上仅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国有资产一旦依法评估作价并过户到联营公司,即成为公司资产,不再保留原国有企业的独立所有权外观;经营亏损应先由公司资产承担,不能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为由拒绝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出资未转移或评估不实,相关主体仍可能承担出资责任。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针对民营公司担心国有停产企业以厂房设备出资后能否承担亏损,明确回答:双方办妥投资手续后,对方投入的厂房设备应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文章同时强调国有资产出资须经评估和国资部门确认,这构成亏损承担和资产归属的前提。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应在章程和联营协议中明确亏损分担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方式执行,但公司债务仍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国企股东不得以国有资产监管为由抽回已过户资产或干预公司正常经营。应设置资产过户先决条件、评估确认文件归档、财务独立核算和关联交易审批机制,并关注国企出资审批和产权登记是否完成。若出现亏损,应先区分公司债务与股东责任,防止混同和抽逃出资;对未实缴或未过户部分,应及时催告并保留追责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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