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创业企业从公司筹组伊始,就将上市作为其目标;更多的创业企业在公司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筹集更多的资本金,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由于国内上市门槛较高,且渠道有限,创业板暂未正式推出,很多有上市计划的企业就将目标锁定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比较常见的是在香港创业板或主板上市和在美国NASDAQ上市,近年来,到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地上市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一些公司的兴趣。到境外上市有诸多优势,但其中无须履行上市前一年期的上市辅导期义务恐怕是很多拟上市企业最感兴趣的。那么创业企业究竟如何到境外上市?创业企业到境外上市应符合哪些条件?本文将就此作简单的阐述。
虽然前文提到,到境外上市无须履行上市前一年期的上市辅导期义务,但是公司的改制重组对于绝大多数创业企业来说还是必需的,因为境外上市不仅要符合中国相关监管规定,还要符合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规定。比如,有限公司必须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在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资产结构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造、重组,规范其运作。这是准备境外上市的第一步,需在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完成。与改制重组同时,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境外上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上市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对照境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进行。
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申请,该项申请应在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提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 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 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阶段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经初步审核,中国证监会将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获准同意的,即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但应在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初步申请经过审核,即可以提出正式申请,接受进一步的审核。在此之前,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二)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五)公司章程;
(六)招股说明书;
(七)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他关联交易协议;
(八)法律意见书;
(九)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发行上市方案;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如果也获得上市地的批准,接下去的工作就是路演及公告等程序工作了。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上市条件规定不一,本文就不一一分析了。通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外上市条件,不难看出其实质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对于创业企业而言,要想境外上市,除了要壮大实力,满足硬条件外,还要尽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尽可能规范运作。仅从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法律意见书角度看,公司应特别关注以下因素: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符合规定;公司及其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变化是否合法,有无风险;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公司的房地产、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等是否依法取得,有无风险;公司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重大诉讼情况;公司的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等。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8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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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境外上市需满足哪些实质条件?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境外上市指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到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它同时受中国境外上市监管规则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约束,核心规则包括:企业通常需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要求,并具备上市后分红派息所需的外汇来源。中国证监会还对净资产、过去一年税后利润、筹资额及增长潜力提出门槛性要求,体现实质审核与合规并重的规则。【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常见选择包括香港创业板或主板、美国NASDAQ,近年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地也受到关注。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时,应在其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三个月前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包括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同时要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较稳定高级管理层和较高管理水平,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外汇来源,并符合其他条件。申请阶段还需报送申请报告、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文件以及境外投资银行分析推荐报告,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并由公司或主要发起人盖章。【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企业应尽早启动改制重组与中介选聘,把境外上市地监管要求和中国证监会条件转化为可执行的时间表与文件清单。申请报告应完整披露公司演变、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并确保签字盖章合规。初步申请前五个工作日需将初步申请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正式申请前还需准备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资产和土地评估确认及处置批复、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重组与服务协议、关联交易协议、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和发行上市方案等。常见风险是硬条件不足、历史出资与股权瑕疵、关联交易不公允、土地房产权属不清、外汇安排不可行以及申报文件前后矛盾。企业应提前整改规范,保留完整底稿,对无法整改事项评估影响并准备披露解释,避免因材料缺失或披露不一致延误审核。
境外上市申请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文件?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境外上市申请中的文件报送,是中国证监会实施事前审核与备案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确认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以及公司治理、外汇管理等要求。规则上通常分阶段推进:先提出境外上市申请,再在向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初步申请前履行备案,正式申请前补充报送专项文件。中国证监会还会就申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经初步审核后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列明,申请阶段需报送申请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其中含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正式申请前还需报送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确认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和处置方案的批复、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他关联交易协议、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上市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按申请、初步申请、正式申请三个阶段建立材料清单,指定专人统筹律师、会计师、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保证同一事实在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中口径一致。涉及国有股权、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和国有股权管理的,应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并取得批复确认;涉及关联交易的,应说明定价公允性和决策程序。初步申请内容应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正式申请文件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避免遗漏审批文件、评估确认文件或协议文本。若文件缺失、内容矛盾或披露不充分,可能被要求补正甚至影响受理和审核进度。创业企业尤其要避免为满足条件而虚增利润或筹资预期,应通过规范改制、完善治理和夯实财务基础提高过会可能性。
创业企业境外上市法律意见书应关注哪些风险?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就公司设立与存续、股权结构、资产权属、重大合同、债权债务、诉讼仲裁、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等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境外上市申报的重要文件。其核心规则是围绕合法合规与风险揭示展开,确认公司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规定,资产评估与验资真实有效,股东有效存续,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化合法清晰,关联交易公允,房地产、工业产权和无形资产依法取得,重大合同履行、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诉讼不存在未披露重大风险。【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特别提示,仅从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法律意见书角度看,公司应关注以下因素: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符合规定;公司及其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变化是否合法,有无风险;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公司的房地产、工业产权、无形资产等是否依法取得,有无风险;公司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重大诉讼情况;公司的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文章同时指出,境外上市不仅要符合中国相关监管规定,还要符合上市地监管规定,有限公司通常必须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在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资产结构等方面改造重组并规范运作。【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企业应尽早梳理历史沿革,核查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代持还原和资产评估验资文件,补齐权属证书、土地房产文件、知识产权登记和重大合同履行凭证。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允定价和规范决策程序处理,避免利益输送或依赖关联方;税务、社保、环保、产品质量等合规事项应主动排查并取得主管部门证明或无重大违法证明。对于无法整改的历史瑕疵,应评估对上市的影响,准备充分披露和解释,并保持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报告相互印证。若忽视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境外监管机构或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反复问询,甚至因重大权属瑕疵、诉讼未披露或关联交易不公允而影响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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