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4万元,持有8%的股份。但是由于股东之间太复杂,我想退出并撤走资金。我的股份既没有其他股东也没有外人接手,我能退出吗?要采取什么方式才能退出?
答:
在没有人愿意受让您的股权的情况下,理论上有两个办法。一是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二是清算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意解散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见,这两种方法都很困难,因为都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也都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操作起来较为烦琐,而且成本较高。如果无法做到,就只能在你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如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您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您的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您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您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无人接手股份时能否直接退出?
不能直接撤资,需通过减资、清算解散或法定情形下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等法定程序退出。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须对特定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
股权收购协议未达成时如何维权?
股东可在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