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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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简化后如何操作?
根据该通知,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在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再办理减资或撤资登记手续。这一简化措施大幅降低了企业资金调回的合规成本。实务操作中,企业应首先确保相关对外直接投资已在外汇局完成相应登记,保留好投资资金汇出的原始凭证及登记证明;其次,在资金汇回前,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说明汇回资金的性质、金额及与已登记投资额的关系,经外汇局登记确认后可凭登记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入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简化适用范围限定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对应的资金,并非所有境外投资资金均可直接汇回。若企业拟汇回的资金超出该范围,仍需按照减资、撤资或利润汇回等常规流程办理。实践中常见争议在于汇回资金性质的认定,即该笔资金属于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还是差额投资资金,外汇局可能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境外投资记录等佐证材料。企业应做好相关内部控制与档案管理,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汇回受阻。此外,企业还应关注后续外汇管理政策的更新,若现行规定有进一步调整,应以最新有效规则为准。
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哪些放宽?
该通知对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做了两项重要放宽:一是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改变了以往仅能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限制;二是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的核准,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实务操作指引如下:第一,企业须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交放款合同、境外借款人资信证明、境内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外汇局将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境外投资需求核定额度;第二,在额度内,企业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放款资金的划出和还款资金的汇回,账户收付由银行凭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无需逐笔核准;第三,企业应确保放款资金用途合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用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风险提示方面,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需关注汇率波动、利率变化以及境外借款人偿债能力带来的风险,同时要严格遵守外汇局关于境外放款期限、利率和资金用途的规定,防止被认定为变相资本外逃。常见争议包括:放款额度核定标准是否合理、境外贷款偿还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以及放款到期后展期或逾期处理流程等问题。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境外放款台账,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关注该通知废止或更新情况,确保合规操作。
个人对外担保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根据该通知,为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流程具体为: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并可在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实务操作要点如下:首先,境内个人不能单独申请对外担保登记,必须依托于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由企业统一向外汇局申报;其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对外担保登记申请、债务合同、担保合同、个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外汇局主要审核企业对外担保的合规性,个人担保随同登记;再次,担保履约时,个人需向外汇局提供债务到期证明、履约支付凭证、担保合同等,方可办理购付汇用于境外偿债。风险提示: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境外企业违约,个人资产可能被追索;同时,个人对外担保登记虽不需实质审核,但履约环节仍需外汇局审核,未登记或材料不全可能导致无法购汇。常见争议集中于个人担保财产的跨境处置、担保物权登记冲突以及履约资金合法性等问题。建议个人在签署担保文件前充分评估风险,并确保所有手续通过境内企业一并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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