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答: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您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的话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一般债权来说,其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除此之外,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还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因此,你们应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应当密切注意破产公告,及时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1-3个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当你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后,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至此,你们的债权才可能按清偿比例实现。(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已申请破产企业能否追回未收货款?
法律概念与规则: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破产法原理,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平等清偿,清偿比例等于总破产财产除以总破产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物不计入破产财产,因此能否追回核心在于企业清偿能力。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明确指出,判断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的比例。若破产财产少而债权总额大,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比例就会很低;反之比例较高。比如一个破产企业若破产财产远不足以覆盖债权,未收货款只能按比例收回一部分,甚至可能很少。有担保的债权人则能就担保物先行受偿,不受其他普通债权人影响。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债权人应尽早了解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判断是否值得申报。若债权有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应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关注担保物变现情况。若无担保,则应按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财产分配。同时注意逾期申报可在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会产生额外成本或限制,最好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
债权人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前提。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申报期限通常为债权申报公告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指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公告中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债权人在未收到书面通知时,应密切关注国家或地方报纸上的破产受理公告。若在规定期内申报,即可列入破产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逾期未申报也可补充申报,但应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完成。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债权人应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定期排查债务人破产风险。一旦发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应立即收集合同、发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准确计算债权本金及利息,并在申报期限内提交书面材料。申报时要明确是否主张担保权,避免遗漏。补充申报虽被允许,但可能影响清偿顺位或增加费用,建议尽早申报。
破产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法律概念与规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费用、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费用等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最后才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举例说明一般债权的清偿顺序在第三位,即在职工工资和税款之后。对于普通未收货款,只有当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并清偿前两项后仍有剩余时,才能按比例受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独立处置,优先满足其债权,因此风险相对更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债权人应准确界定自身债权类型,区分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与普通破产债权。对普通债权而言,需关注破产费用和优先债权的规模,评估分配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对分配方案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请求法院裁定。合理预期追偿比例,避免因清偿顺序靠后而错失申报或异议时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