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今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行政和民事案例各2个,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出来的,亮点较为突出,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指导案例5号是一个规范工业盐管理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指导案例6号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指导案例7号涉及抗诉、当事人撤诉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案例8号是准确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又依法保护了股东权利,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指导性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联结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对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审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宣传法治,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不断得到昭示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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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指导案例5号对工业盐管理有何意义?
指导案例5号针对工业盐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一项重要裁判规则:地方政府规章若违反上位法律的规定,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它强化了法律位阶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突破法律框架。实务操作指引方面,行政相对人在面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当许可或处罚时,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该规章与上位法冲突,请求法院不予适用。法院审查时会重点判断规章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目的相悖。风险提示方面,行政机关应自行核查其规章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设定许可或处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如何认定规章“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属于合理的执行性规定,以及法院不予适用后的处理方式。该案例不仅规范工业盐管理,也对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参照价值,是监督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示范。
哪些行政处罚必须举行听证?
根据指导案例6号所体现的法律原则,行政处罚中凡是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尤其是没收较大数额财产这类虽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但实质上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同类强度的处罚,必须纳入听证范围。实务操作指引方面,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保障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相对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双方陈述申辩,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风险提示方面,如果行政机关未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纳入听证范围,或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该处罚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撤销。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何谓“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何判断处罚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听证程序是否实质保障了相对人的参与权。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要求,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助于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决定发生。
指导案例8号如何处理公司僵局?
指导案例8号针对公司僵局问题,确立了在司法解散公司案件中应当严格把握条件的裁判规则。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内部权力运行出现严重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有效形成决议,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形。实务操作指引方面,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证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公司内部决议机制是否实质失灵、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救济方式等因素,严格限定公司解散的适用条件,避免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方利益。风险提示方面,解散公司是终极救济措施,若股东未能充分证明僵局事实和救济途径穷尽,法院将不予支持。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经营困难与股东矛盾的区分、股东压迫的认定、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等。该案例既保护了股东依法享有的退出权,又维护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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