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2013年9月28日(此件发至外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17:38
最后更新:2018年8月2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资银行在自贸区内新设分行或升格网点,是否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且明确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因此,相关银行在自贸区内的网点增设或升格无需占用年度计划指标。

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人民币业务,有哪些特殊安排?

通知第三条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并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可享受更灵活的准入和业务拓展条件。

民营资本在自贸区内可以发起设立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

通知第四条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支持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这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明确路径,但须满足相应风险承担和监管要求。

自贸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审批有何简化措施?

通知第七条规定,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并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限时办理制度。此举显著缩短了准入流程,提高了监管效率,但事后报告仍须符合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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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2013年9月28日


(此件发至外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8
最后更新:2018年9月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满足与区外相同的营运资金要求?

根据通知,对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适当降低营运资金要求。例如,区内中资银行分行无需满足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常规标准,具体额度由银监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核定,以降低机构设立成本。

自贸区内银行能否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需遵守哪些监管要求?

可以。通知明确支持区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但需遵循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区内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外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等。银行需向银监局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确保跨境资金流动可追溯。

通知对自贸区内外汇管理政策有何特殊安排?

通知未直接规定外汇管理细则,但强调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协调。实务中,区内银行可凭客户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简化单证审核;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如跨境担保、外债)适用意愿结汇和额度管理,但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区内银行开展离岸业务是否需单独申请牌照?风险隔离要求如何?

通知允许区内银行设立离岸业务部或申请离岸银行业务资格,无需单独申请牌照,但需建立独立的账户管理体系、风险隔离制度,确保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在资金、账务、人员上严格分离。离岸资金不得混入在岸账户,并需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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