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要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的相关事项。包括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设立、资质证书申请、项目承揽等。该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设计活动,以及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及企业登记手续,并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为上海市提供设计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项目,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或建筑业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或建筑业企业需要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及企业登记手续,并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或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或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需要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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