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公司原为外商独资企业,租用某集体企业的场地,经双方反复商讨,决定将该公司改组为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以其原出租的场地为合作条件。杨春宝律师为其提供了全面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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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改组为中外合作企业需履行哪些程序?
外商独资企业改组为中外合作企业属于企业性质与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需遵循外商投资管理相关规定。首先,原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应与中方合作者就合作条件、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经营管理及风险承担等核心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其次,需依法办理企业变更审批手续,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原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场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审批通过后,企业持批复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相应调整外汇管理、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等手续。若涉及集体资产作价出资,还须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程序。实践中,需注意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安排,明确变更前后的责任主体,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作合同效力争议。律师在服务中应协助设计完整的交易步骤,确保各项文件签署与报批顺序合法,降低行政撤销风险。
中方以原出租场地作为合作条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中方以出租场地转为合作条件,实质是将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合作企业,需重点审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权属清晰度及作价公允性。该场地原为集体企业所有,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及地方政策,通常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或备案手续。若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则需先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将土地转为出让性质,否则出资行为可能无效。同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场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明确作价金额、合作期限及期满后场地处置方式。合作合同需详细约定中方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比例及亏损承担,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此外,原租赁合同应依法解除或终止,清理租金、维修义务等遗留问题,确保场地交付时不存在权利负担。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关注集体土地流转的合规性,以及合作企业解散时场地使用权的返还机制,防范因政策变动导致的投资损失。
外资重组中如何处理原企业债权债务及员工安置问题?
外资企业重组时,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与员工安置是核心风险点。根据企业变更的法律原则,企业仅发生组织形式或投资者变更的,其法人资格连续,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除非依法进行清算后新设。因此,在改组为中外合作企业时,应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债务清单及责任划分,特别是对既有担保、未决诉讼、欠缴税费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若转让股权或资产,需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避免恶意逃债导致连带责任。员工安置方面,企业变更投资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但若涉及岗位调整或裁员,应依照劳动法律规定与员工协商,支付经济补偿,并妥善处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接续问题。建议在重组方案中预留员工安置专项费用,制定平稳过渡方案。此外,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进出口经营权等资质可能需要重新认定,应在法律顾问协助下办理承继或变更手续。常见争议包括重组后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员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补偿差额,以及合作方相互推诿历史债务。律师应指导当事人通过协议明确担保措施与递延责任,并保留完整交易文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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