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Chambers Yang Attended the Legislative Seminar on Shanghai Municipal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frastructure Concession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杨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上海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立法研讨会。杨律师重点围绕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方的利弊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该议题涉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中协议主体资格、政府监管与项目公司权责平衡等核心问题,对完善地方立法具有实务参考价值,也为特许经营项目参与方提供了风险防范思路。

As a local government rule regulating concession of infrastructure, Shanghai Municipal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frastructure Concession is being enacted recently. Mr. Chambers Yang was invited to the legislative seminar jointly held by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Shanghai People’s Government and Shanghai Bar Association. In the seminar, Mr. Yang gave his opinions on not only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roject company as one of signatories of the concession agreement but also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最后编辑于:2018-08-31 22:2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方有何法律优势?

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方在实务中具有多项法律优势。首先,项目公司通常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门负责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实体,以该公司作为签约方有利于实现项目风险与投资人母公司风险的隔离,避免因投资人其他业务经营风险波及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框架下的风险隔离原则。其次,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取得特许经营权、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权责关系清晰,便于政府实施监管。再次,特许经营项目往往涉及融资、建设、运营等多个环节,项目公司作为签约方可集中管理和协调各方资源,提升项目执行效率。此外,项目公司作为签约方也便于政府方依据协议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和追责,因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要资产均围绕该项目配置,与项目本身具有高度关联性,政府可以更有效地通过协议条款约束项目公司的行为。从诉讼或仲裁角度看,项目公司作为签约方使得争议主体明确,避免了多重合同关系下的诉讼主体复杂化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及股东背景等要素会直接影响其履约能力和信用基础,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谈判中应当对项目公司的资质条件设置合理要求,以保障公共利益和项目可持续运营。

项目公司作为签约方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方虽然具有风险隔离等优势,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第一大风险是履约能力风险。项目公司往往为特许经营项目专门设立,其自身资产规模有限,主要依靠项目融资和未来收益维持运营,如果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过低、股东出资不到位或项目融资失败,可能导致其在建设或运营阶段缺乏足够资金,进而影响基础设施服务的持续供给。第二是股东变动风险。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出现股权转让、股东退出或股权结构变化,导致原投资方责任弱化,新股东可能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或资金实力,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的履约质量。政府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通常会对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条件,但若限制不足,仍可能产生风险。第三是监管问责风险。由于项目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其严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或发生安全事故,政府方虽然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但项目公司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逃避责任,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政府救济有限。第四是连带责任缺失风险。项目公司的股东,尤其是社会资本方,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自身责任,当项目公司违约或侵权时,受害人难以直接向有实力的股东追偿。为应对上述风险,实务中通常建议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履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设置严格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并建立政府方对项目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知情权和介入权机制,以保障特许经营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如何完善项目公司签约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特许经营项目?

完善项目公司签约相关法律制度是保障特许经营项目稳健实施的关键环节。从立法层面看,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明确项目公司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方的法律地位,同时对其设立条件、资本要求、股权锁定期限、重大事项报告义务、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上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可考虑规定项目公司必须为特许经营项目专设,且在其特许经营期内,非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解散或改变主营业务。在协议条款设计方面,应当强化政府方的监管权力,包括对项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的审核权或备案权,以及项目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股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权或知情权。同时,为弥补项目公司资产薄弱的缺陷,应强制要求社会资本方或主要股东提供履约担保,包括连带责任保证、备用贷款承诺或股东支持函等,确保项目公司出现履约困难时能够及时获得股东资金支持。还需要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动态评估制度,定期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技术、服务质量和公共安全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争议解决方面,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协议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行政调解、仲裁或行政诉讼等,并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设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此外,应当完善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如与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协调,避免制度冲突。通过上述多层次的制度构建,可以有效平衡政府、投资人、项目公司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可持续、高质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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