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著名房地产开发集团获得了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同意其在中国南京等城市开发、运营世界贸易中心项目的授权,为此,该集团联合JP摩根发行的一支中国房地产基金竞价获得南京河西一大型地块,开发、建设集住宅、商业、酒店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作为该美国房地产集团的法律顾问,为该集团与JP摩根中国房地产基金的合作方案、海外架构设计、融资方案等提供了全面法律服务,并为其投资组合进入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由于合作双方超强的实力和融资能力,项目开发进展十分顺利,但由于开发体量太大,JP摩根中国房地产基金即将到期时,项目建设尚未完成,因而双方共同引入了第三方投资人,并与投资人协商确定了JP摩根中国房地产基金先行退出,美国房地产集团同步部分退出以满足投资人控股的要求。杨律师团队为此提供了交易架构设计、法律文本制作等法律服务,通过境外股权转让实现了各方的目标,同时,杨律师团队建议美国房地产集团保留进一步转让所持剩余股权的选择权,以保护其作为小股东的权益。美国房地产集团因此得以在两年后转让了所持的剩余股权,获得了巨大投资收益。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房地产基金到期退出时如何设计交易架构?
房地产基金到期退出是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时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其本质是基金份额变现与投资清算的过程。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到期通常需进入清算程序,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及收益。但在项目未完工或缺乏足够流动性时,需设计替代性退出方案,如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资产包出售或引入接盘方完成后续开发。本案中,JP摩根中国房地产基金因开发体量庞大,到期时项目建设尚未完成,双方并非直接清算,而是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协商基金先行退出,同时美国房地产集团同步部分退出,以满足新投资人的控股要求。这一安排既实现基金按期退出,又不影响项目后续建设。在实务操作中,交易架构需考虑多方因素:其一,需梳理各股东间的既有协议,确认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随售权、反稀释条款等限制;其二,需评估境外与境内两层股权转让的效率与成本,选择最优转让层级;其三,需明确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路径与税务负担,避免因结构复杂引发争议;其四,应制作完备的法律文本,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修正案、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建议在基金存续期届满前至少一年启动退出规划,预留足够时间进行谈判、审批及交割,防止到期后被动清算造成价值折损。
外资房地产项目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要点?
外资房地产项目通常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外汇管制、土地及项目审批等多层监管规则。股权转让可发生在境内项目公司层面,也可在境外控股公司层面进行,后者常被用于规避部分审批流程,但仍需遵守境外法域的公司法规。本案中,美国房地产集团与JP摩根基金共同持有境外架构,后续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后,通过境外股权转让完成各方退出与进入,未直接转让境内项目公司股权,降低了在境内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成本。其法律要点包括:第一,核查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许可,确保项目本身无权利瑕疵;第二,审查股东协议或合资合同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若约定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或享有优先购买权,须履行相应程序;第三,涉及外资比例变化时,需确认是否仍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避免触碰负面清单;第四,股权转让价款需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否则可能引发税务调整或外汇支付障碍;第五,若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资质,需确保受让方或原股东仍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实务中,境外股权转让相对隐蔽,但税务机关可能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定性征收税款,设计时需综合考量税收成本,并妥善保存交易文件以备监管审查。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保护涉及表决权行使、知情权保障、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购权以及退出机制等多个维度。法律层面,小股东可通过协议约定获得特殊保护条款,例如一票否决权、董事会席位、信息查询权、跟售权(随同大股东一起出售股权)、优先清算权等。在本文案例中,美国房地产集团在与JP摩根基金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后,通过主动转让部分股权,使新投资人取得控股地位,同时保留其持有的剩余股权,并明确保留了进一步转让所持剩余股权的选择权。这一安排至关重要,因为小股东若未保留后续转让权,可能被锁定在公司中难以退出,或只能以低估值被迫出售。该集团凭借保留的选择权,在两年后市场条件更有利时转让全部剩余股权,获得了巨大投资收益,充分体现了事先约定退出机制对小股东的价值。实务操作中,小股东在签署股东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条款:其一,约定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与跟售权,确保在大股东外部转让时能够按同等条件退出;其二,设定估值调整机制,防止大股东低价稀释小股东权益;其三,明确反稀释保护,如禁止无合理对价的增资或设置股权补偿调整;其四,争取约定拖售权(拖带权)或对赌条款,以在公司发展未达预期时获得保底退出路径。此外,小股东还应积极行使知情权,定期查阅财报,关注项目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权益受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