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土地一级市场相关法律问题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律师就土地一级市场相关法律问题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核心内容。杨律师围绕土地储备、土地出让模式及土地动拆迁等关键环节,分析了当前土地一级开发中的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要点。文章旨在帮助土地开发企业、投资机构及法律从业者理解土地一级市场的合规边界,识别储备、出让和动拆迁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并提供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应对思路。该报道对把握土地市场政策方向、规范土地开发行为具有一定的实务指导价值。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就土地一级市场相关法律问题,如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模式以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动拆迁等发表了意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土地出让的主要模式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规范?

土地储备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前端环节,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法律风险。其一,储备主体不合法。根据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储备应当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土地储备活动。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自行实施储备,可能导致储备行为无效,相关合同亦可能被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其二,储备程序不合规。土地储备涉及计划编制、征收报批、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多个步骤,若未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未完成征地程序或未落实补偿安置,即进行前期开发或出让,将面临行政处罚、合同无效或无法办理后续手续的风险。其三,融资担保风险。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有严格限制,部分机构曾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挪用资金,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无效,且可能导致相关负责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其四,前期开发中的合同风险。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通常委托第三方实施,若未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实施主体,或委托合同中对投资回报、成本认定等约定不明,易引发工程款纠纷和审计问题。为防范上述风险,建议土地储备机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操作,及时公开储备信息,规范资金管理;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时,应审查项目是否纳入年度储备计划,核实政府授权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投资回收机制和违约责任,避免因模式违规导致投资损失。

土地动拆迁中常见哪些法律争议?如何应对?

我国土地出让的法定模式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为原则,以协议出让为例外。其中,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等,原则上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以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用地,如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或国家安全等特殊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划拨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协议出让仅适用于法律明确允许的少量情形,且必须经过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等程序,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或最低价标准。在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以下法律规范要求:首先,出让主体必须是有权出让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机构无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出让土地必须具备净地条件,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须拆迁完毕,形成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纠纷的用地条件;再次,出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且出让公告、竞买人资格审查、现场竞价或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均需符合法定程序。此外,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以及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等要求。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可能面临缴纳违约金、解除合同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后果。因此,受让方在参与招拍挂前应当认真核实土地规划条件和权属状况,评估投资风险,避免盲目竞价。

土地动拆迁中常见哪些法律争议?如何应对?

土地动拆迁是土地一级市场中矛盾最为集中的阶段,常见法律争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收决定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争议。被征收人通常就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决定是否依法作出、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时会关注征收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是否履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等程序。二是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房屋价值评估是关键,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或评估时点、方法有误,被征收人往往不服。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分歧、对违章建筑是否应当补偿的争议,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问题。三是强制搬迁与程序违法问题。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方式的强制搬迁均属违法。四是土地权属与承租人权益争议。在征收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和装修残值补偿,与出租人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不一致时,补偿款的分配也是常见争议焦点。为妥善应对上述争议,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行使法律程序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谈判和评估复核。行政机关则应当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公告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补偿决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征收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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