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主要修订了学历教育的定义,明确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纳入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范围,从而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同时,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企业按房改成本价出售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外,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储备任务从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和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自2011年或2013年起执行,旨在支持职业教育、住房改革和商品储备体系建设,降低相关主体的税收负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哪些类型?

包括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以及经省级人社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是否免征营业税?

是的,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取得的利息补贴是否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营业税。根据通知第三条,从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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