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的两宗重大商事仲裁案件均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胜诉裁决。
其中一宗为股权转让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多地上市的世界级的光伏制造销售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中国一家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中外合资多晶硅公司,经数年运营,该合资公司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合资双方经营理念分歧严重等原因,双方决定终止合作,由中方收购外方所持全部股权。对于股权转让款,双方同意部分以货币支付,部分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外方对于充抵量有决定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合资公司已经变更为内资公司,中方虽也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包括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尚有人民币1.37亿余元没有支付,而中方对于外方的付款及供货请求却置之不理,并采取回避策略。外方被迫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中方以货币方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中方对此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款已转化为预付款等十多项抗辩。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详细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逻辑关系以及履行情况,着重指出外方依照协议享有货币支付选择权,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了中方。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裁定中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仲裁费用。
另一宗为产品质量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被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代理众多国际奢侈品牌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一家零售商签订协议,许可该零售商在指定门店销售某国际品牌的服装。2010年8月,由于该零售商销售业绩不佳等原因,品牌代理商决定终止合作,双方为此签订相关协议,由该零售商将指定门店移交给品牌代理商,并就相关善后事宜作出约定。2011年2月,该零售商突然以数件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受到工商部门处罚以及相关媒体负面报道为由提起仲裁,要求退还其在合作期间购买的尚未售出的2400多件库存,并据此申请冻结了代理商数百万元银行存款。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有力反驳零售商观点的证据,全面分析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及终止情形、零售商提出质量异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零售商提起仲裁的背景和动机,并依法提出反请求。最终,仲裁庭不但完全驳回零售商的退货请求,还裁决零售商承担代理商支付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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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中货币支付选择权如何法律认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若双方约定部分款项可以实物(如产品)充抵,同时赋予一方对充抵方式的选择权,则该选择权属于合同赋予的单方权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享有选择权的一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对方行使该权利,无需对方同意。实务中,选择权行使的关键在于通知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函件、电子邮件)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对方拒绝或拖延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以货币方式支付全部款项。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选择权是否附条件、是否已通过默示行为放弃、货币支付与实物充抵的转换节点如何认定。风险提示:若选择权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行使期限,可能被对方主张权利滥用;同时,实物充抵的估值标准也应事先约定,避免后续争议。仲裁庭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严格依据合同文义,结合履行行为综合判断,因此合同条款的精确性至关重要。
仲裁程序中如何有效运用反请求策略?
反请求是仲裁中被申请人主动防御并反制对方的重要工具,适用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违约或过错的情形。运用反请求策略需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反请求必须基于与仲裁请求相同的法律关系或同一合同项下,且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否则可能被驳回或需另行仲裁。第二,反请求的金额可以超过原请求,但需按仲裁规则预缴仲裁费,并准备充分证据支持。第三,反请求应与原请求的抗辩形成系统性呼应,例如在产品质量纠纷中,被申请人可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承担因恶意提起仲裁导致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务操作指引:建议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立即评估是否存在反请求事由,同步收集证据(如对方违约记录、损失证明、沟通函件等),并在答辩期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风险提示:反请求若缺乏事实依据,可能被仲裁庭驳回并承担对方相关费用,因此需谨慎评估胜诉可能性。常见争议焦点:反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违反一裁终局原则。本案中,律师团队通过反请求成功迫使对方承担律师费,体现了反请求在平衡双方利益、增加谈判筹码方面的战略价值。
产品质量纠纷仲裁中如何推翻对方质量异议?
在产品质量纠纷仲裁中,买方主张质量瑕疵要求退货或赔偿时,卖方(被申请人)可从以下角度逐层反驳:第一,审查质量异议的提出是否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实务中,若买方在合作终止数月后才提出异议,且无合理解释,法院或仲裁庭通常不予支持。第二,要求买方提供质量瑕疵的客观证据,如第三方检测报告、工商处罚决定书、媒体负面报道的原始内容等,并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例如,工商处罚需证明处罚系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非销售行为违规,媒体报道需证明报道内容属实且与产品缺陷直接相关。第三,分析合同终止的背景与动机,如买方是否因销售业绩不佳而试图转嫁损失,或存在恶意仲裁嫌疑。第四,核查产品的使用、保管情况,若买方在合作期间从未提出质量异议,且库存产品已存放较长时间,可能导致质量变化系存储不当所致。第五,运用反请求策略,要求买方返还已获得的优惠或赔偿因仲裁导致的其他损失。风险提示:卖方应建立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产品出库单、客户验收单等证据链,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和方式,以降低被诉风险。常见争议焦点:质量瑕疵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损失计算方式。本案中,律师团队通过全面分析合同关系、终止情形及质量异议的提出背景,成功说服仲裁庭驳回全部退货请求,展现了证据链构建和逻辑论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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