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四、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享受什么政策?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如何征税?

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如何征税?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包括对空载重量25吨以上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生产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免税、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的设立等。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上海市政府与上海海关、上海国家税务局共同推出的经济实验区,旨在探索和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

空载重量25吨以上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空载重量25吨以上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生产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免税吗?

是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可以免税。但是,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