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须逐项落实;已有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期限执行,无期限的由地方政府设立过渡期继续执行;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今后新出台优惠政策需报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批准,且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税收挂钩;原62号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另行部署。该通知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预期性,避免因政策调整产生法律风险。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合同效力国务院通知政策清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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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已签订合同中的税收优惠是否有效?
根据通知,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保障企业合同权益。
无期限的优惠政策如何处理?
无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确保平稳过渡。
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需经谁批准?
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的非税收入的新政策,需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但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税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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