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股权投资案例之对赌纠纷以及侵害股东权益纠纷

文章摘要 本文以PE股权投资案例为背景,聚焦对赌纠纷与侵害股东权益的法律实务问题。案例中,科技企业引入PE投资后,不仅未实现利润对赌目标,反而挪用资金偿还控股股东个人借款,并因团队矛盾在PE不知情下实施分立方案,严重侵害了PE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及对赌协议项下的合同权益。文章通过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展示了如何以诉讼为后盾,结合谈判、证据保全等手段,维护PE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对赌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履行抗辩、股东资金挪用行为的侵权责任、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的保护机制,以及PE投资者在投后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实务价值在于提示PE机构应强化投后监督,明确对赌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触发条件,并在公司治理层面通过章程或协议锁定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权,以应对目标公司内部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害。

某科技企业为引进PE投资,先行引进了一个技术团队,以提升其估值。随后与多家PE签订了增资协议以及关于对赌的补充协议,分别约定了利润对赌条款和上市对赌条款。然而,PE投资到位后,该企业即挪用资金用于偿还控股股东个人借款,而且两个团队也产生严重分歧,为此,不得不另行设立一家子公司,各自独立经营。一年后,该企业不但没有实现利润目标,而且还出现亏损;另一方面,两个团队依然矛盾不断,双方自行商量了所谓分立方案,并在PE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该方案。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代理某PE参与纠纷处理,以诉讼为后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条款内容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但若条款约定目标公司以固定收益承诺回购股权,且未履行减资程序,可能因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实务中,法院通常区分与股东对赌和与公司对赌:与股东对赌一般有效,可强制执行;与公司对赌则需审查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如公司不能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且对赌条款未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丧失,法院倾向于支持其效力。但需注意,若对赌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瑕疵,或违反公序良俗,亦可能被确认无效。建议PE投资者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明确约定回购义务主体为控股股东,并设置合理的业绩目标与补偿机制,同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或增信措施,以降低条款无效风险。此外,对赌条款触发后,应积极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

PE投资者如何应对目标公司资金挪用行为?

目标公司挪用资金用于偿还控股股东个人借款,属于典型的侵害公司财产权及股东权益的行为。PE投资者作为少数股东,可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立即行使股东知情权,向目标公司发送书面请求,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凭证及资金流水记录,以固定证据。若公司拒绝,可诉请法院要求强制查阅。第二,收集挪用资金证据后,向目标公司监事会或执行董事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其代表公司向控股股东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若相关机构怠于起诉,PE投资者可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第三,若挪用行为已经对PE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如影响对赌业绩实现),可同时主张违约或侵权赔偿。第四,在投后管理阶段,PE投资者应通过投资协议中的“一票否决权”条款,要求公司重大资金支出必须经投资方同意,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此外,建议PE投资者在发现资金异常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的相关资产,防止资金转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挪用公司资金行为通常持否定态度,支持股东维权,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链完整性。

公司分立未经PE同意,PE如何维权?

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依法需经股东会决议,且对分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若目标公司在PE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分立方案,严重侵害了PE股东的决策权与知情权。PE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维权路径:首先,依据公司法规定,主张分立决议因程序违法(未通知股东、未召开股东会或未达到法定表决比例)而无效或可撤销。PE投资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议;若分立已经完成并导致公司财产分割,可主张分立行为无效。其次,若分立方案导致PE投资者所持股权价值大幅缩水或对赌条款无法履行,PE投资者可依据投资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回购股权。再次,PE投资者可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分立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状。最后,在诉讼策略上,建议PE投资者同时主张对赌协议违约与股东权益侵害,合并审理以提高效率。实务操作中,PE投资者应注重及时收集分立方案、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此外,为防止分立后资产转移,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分立后各公司的资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分立是否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并倾向于保护PE投资者的合理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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