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将25%的股权分配给高层管理人员,如何拟定法律文书?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向高层管理人员分配25%“干股”的法律实务问题展开。文章明确指出,我国法律不承认“干股”作为股权属性,其本质是股东对分红权等权能的合同让渡,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但可通过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并受法律保护。股权结构仍以实际出资股东为唯一股东,工商登记不因干股协议而改变。董事会成员的产生需通过股东与高管协商,在单一股东情形下可由股东任命高管进入董事会。文章为初创企业设计激励方案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和操作思路。

法律桥网友hljyx_001咨询:我们新成立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以资金出资,但股份中有25%分配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所谓干股。请问:1、这些干股如何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所有权?2、公司股权结构如何构成?股东构成怎么写?3、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所谓“干股”,也就是说该干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而是股东对其股权的某种权能(分红权)的一种让渡,其法律形式表现在协议书上,也就是说需要股东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来对“干股”进行约定;由于法律上并不承认“干股”的股权属性,也就是说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干股”的登记,也不存在股权结构变更或构成的问题,但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干股”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问题,只能通过股东跟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过该股东任命的形式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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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干股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谓“干股”并非一个法定概念,也不被公司法承认为一种独立的股权类型。从实务角度看,干股通常是指股东自愿将其享有的股权中的部分财产性权益(主要是分红权)让渡给特定人员(如高管)的一种约定安排。这种让渡不改变股东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受让干股的高管并不因此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固有权利,除非另行明确授权。干股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在合同法框架下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干股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登记。若公司未来发生股权转让、增资或清算等事项,干股持有人的权利将完全依赖于协议条款的具体约定,因此协议中应清晰界定干股的权利范围、行使条件、存续期限、退出机制以及违约责任。此外,干股分红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即需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设计干股激励时,建议同时配套签署相关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以防范高管离职后的利益冲突。

干股激励应如何拟定法律文书?

拟定干股激励法律文书时,核心文件是干股授予协议或股权分红权让渡协议。此类协议应首先明确双方主体信息,并界定“干股”的具体内涵——通常指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而非完整的股权。协议中必须载明干股比例的计算基数(如公司税后净利润或经审计的利润)、分红支付时间与方式、是否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干股持有人服务期限要求等。同时,应详细约定干股权利的存续条件,例如高管离职、严重违纪、竞业违约或公司解散情形下干股自动终止的条款。为避免争议,协议还应明确干股不涉及工商股权变更,持有人不享有股东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不承担公司亏损,且不得转让、质押或继承。此外,建议在协议中设置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并约定争议解决机制。考虑到干股激励可能涉及公司法上的利润分配程序,协议中应注明分红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预留公司调整分红政策的灵活性。最后,文件签署后应由公司留存原件,并建议由专业律师审查,以确保条款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可执行性。

单一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如何合法产生?

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董事会产生方式需遵循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由于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由股东直接任命产生。在实务操作中,若公司决定将高管纳入董事会,首先应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明确董事人选、任期及职权范围。该书面决定相当于股东会决议,需由股东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董事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通常为三人至十三人;若公司规模较小,也可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在将干股高管任命为董事时,应注意区分其作为董事的职权与作为干股持有人的权利——董事任职基于股东任命,而干股权益基于合同约定,二者法律依据不同。董事的提名与任命程序应由股东主导,同时可通过章程或股东书面决定明确董事的报酬、职责及罢免条件。若公司后续引入新股东,则需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此外,董事应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高管以董事身份参与决策,其行为可能受到公司法关于董事责任的约束,因此建议在任命文件中明确授权范围,并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以降低个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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