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月明风清咨询:一朋友出资50万成立公司,由我男朋友出任总经理管理公司,双方在内部协议中约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但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并未将我男朋友列为股东,请问这种所谓的“股份”有什么实际效力,如果我男朋友不在这家公司任职,这种“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如果你男朋友并没有出资,工商局注册登记时也不具备股东身份,尽管私下协议约定有股份,也不会存在什么股份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表面上看,你男友未在工商登记中列为股东,其在实质上也未出资不能享有隐名股东的权益。但如果双方自愿约定一方占有20%的股份,可以视为有权股东对你男友的一种赠与,但此种赠与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和限制,否则将来可能会产生争议,当然此种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对方确实愿意兑现承诺,可以要求其在公司成立后进行股权转让,直接将你男友登记为股东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你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效力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待隐名股东是按以下原则操作,通常情况下不认可隐名股东的权利,除非满足:大部分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出资、该隐名股东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没有其他违法情况。基于此,你男朋友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双方在内部协议中约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因此首先需要核实该“内部协议”的内容。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本人偏向于认为此并非为“隐名股东”问题,而是应当作为是另一名股东将其部分股东权利让渡给提问者的男朋友所有,“隐名股东”的含义更多的表示该名股东实际出资,但是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出资(将其股份挂在他人名下)。因此,我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可以对抗另一名股东,可以向另一名股东主张权利(例如:分红权)。但是,提问者的男朋友并没有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其权利的保障性是欠缺的,建议完善相关手续,考虑到另外一名股东给于20%的股份,是基于提问者的男朋友“出任总经理管理公司”这一劳务,因此,一旦离开该公司,其权利是否得到兑现不好判断,建议先解决任期内的分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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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内部协议中约定公司高管占20%的股份,一旦离职,该“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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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部协议约定高管股份但未登记是否有效?
内部协议约定高管占股但未在工商登记,其效力需区分对待。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在签约双方之间通常具有约束力,高管可依据协议向签约的另一方股东主张合同权利,例如要求支付分红或履行其他约定。但从公司法层面看,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出资或受让股权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工商登记为重要标志,未登记的高管并不具备对外公示的股东身份,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司法实践中,若高管未实际出资,通常不认定为隐名股东,其权益主张基础主要是合同而非股权。此外,若协议中的股份系基于高管提供劳务而给予,则需审查是否构成劳务出资,现行法律对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有严格限制,劳务通常不被认可为合法出资形式,因此该约定更可能被解释为利润分配或奖励性质。为保障权益,建议高管要求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股份比例、分红方式、行权条件及离职处理机制,并尽可能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使权利获得充分法律保护。
高管离职后内部协议中的股份是否自动消失?
高管离职后其基于内部协议取得的股份或收益权是否消失,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判断。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股份属于任职期间的激励,且以在职为条件,则离职时该权利可能终止;如果协议未作限制,仅笼统约定占股比例,则一方单方主张权利消灭缺乏依据,但实际履行中容易产生争议。从法律实务看,此类安排往往与任职或服务期挂钩,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协议的真实意图、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若高管并未实际出资,该“股份”更接近附条件的赠与或奖励,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能享有撤销权,尤其在高管离职后,原股东或公司可能拒绝继续兑现。反之,如果高管有实际出资或以其他对价换取该股份,且协议未约定离职没收条款,则其有权要求继续持有或折价补偿。为防范风险,高管应在签署协议时就离职情形作出明确安排,例如约定离职后股份折算现金、保留一定期限的分红权,或者要求立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同时应注意留存协议原件及履行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利落空。
如何保障内部协议约定的高管股份权益?
要保障内部协议约定的高管股份权益,最有效的方式是完成公司法层面的股东身份确认。具体操作包括:由原股东向高管转让相应比例的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更新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此程序后,高管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股权不因离职而自动灭失,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约定。如果暂时无法办理登记,则应在内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以下内容:一是股份对应的具体比例、出资情况或对价安排;二是各项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特别是分红权、知情权和表决权的落地方案;三是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权益处理规则,避免模糊表述;四是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的补救措施。此外,高管应保留实际行使权利的证据,例如参与股东会、收取分红、查阅财务资料等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其股东身份或合同权利。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若想获得法律认可,通常需要满足实际出资、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并认可其身份、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条件,因此建议高管尽早与公司和其他股东沟通,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权益,将内部约定外部化、法定化,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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