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确立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核心在于根据个人持股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计税标准:持股1个月以内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个月以上至1年减按50%计入,超过1年减按25%计入,统一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政策明确了扣缴流程、限售股特殊规则、持股期限计算及股票取得与转让的认定范围,旨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对投资者而言,理解持股期限的计算方法及代扣代缴机制,有助于合理规划交易时点,降低税收成本。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此前相关股息红利个税政策,是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税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税?

根据现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计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实际税负为5%。这里所称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持股期限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即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实务操作中,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会先代扣税款,个人转让股票时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与已预扣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个人投资者应当关注自身持股时间,长期持有可显著降低税负,短期频繁交易则税负相对较高。该政策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股票的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扣划、继承、收购、权证行权、可转债转换等多种情形。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记录,合理规划持股期限,以享受更低的实际税负。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上市公司直接按照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即实际税负为5%。第二种情况,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相当于先按5%的税负预扣;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果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投资者应当在资金账户中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果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会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这一流程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兼顾投资者持股期限尚未确定的事实。实务中,投资者应关注账户资金余额,避免因扣款失败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或行政处罚。对于持股期限跨年的情况,按自然年计算,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投资者在转让股票后,应注意核对证券账户的交易清算记录,确认实际扣税是否准确。

持股期限如何计算?限售股有何特别规定?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这样可以准确对应每笔股票的持有时间。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通知所称年是指自然年,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差别化政策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即实际税负为10%。也就是说,限售股在解禁前与解禁后的股息红利适用不同的计税规则,解禁后的持股期限从解禁日开始重新起算。这一规定对于持有原始股或定向增发限售股的个人投资者尤为重要,因为解禁前已取得的股息红利不享受持股超过一年的优惠,解禁后若继续持有满一年,则后续股息红利可适用5%的实际税负。实务中,投资者应当准确记录限售股解禁日期,避免混淆不同阶段的股息红利税务处理。同时,股票转让的认定范围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或大宗交易转让、协议转让、司法扣划、继承、捐赠、家庭财产分割、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ETF份额以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投资者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让渡股票所有权,都需要按照转让处理,计算持股期限并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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