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公告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的特定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核心要点包括: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依法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企业,其转让股权(股票)等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并按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税率;若主营项目发生变更,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重新确定应税所得率。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了对以前年度事项的追溯处理规则,即未处理事项按新规执行,已处理事项不再调整。该公告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执行口径,有助于规范核定征收管理,防范税收流失。实务中,企业应关注自身业务性质是否属于禁止核定征收范围,并准确核算转让财产收入,避免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本公告,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此类企业必须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即依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本是针对账簿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企业所采取的一种简化征收方式,但股权投资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收益波动大、成本核算复杂等特点,若允许核定征收,极易造成税款流失,并可能被企业利用进行避税。因此,税务机关将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排除在核定征收范围之外。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先判断自身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即为股权投资,且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等,则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准确记录投资成本、转让收入及相关费用,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会在事前管理、事中监控和事后核查环节重点审核此类企业的征收方式。一旦发现企业违规采用核定征收,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此外,对于既是投资企业又兼营其他业务的企业,需结合实质经营情况判断是否“专门”从事投资,实践中需注意税务登记的行业代码及实际业务占比的证明资料留存。总之,股权投资企业应尽早完善查账征收条件,避免因征收方式错误引发税务争议。

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税?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具体而言,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核算详细成本费用,而是以收入总额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本公告强调,转让财产收入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或费用,必须全额并入收入基数。例如,某企业主营项目为商品销售,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当年度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00万元,则这100万元应全额计入收入总额,按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再乘以25%税率(或符合优惠税率则适用优惠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确定应税所得率时应依据企业的主营项目,而非股权转让事项本身。如果企业主营项目不明确或者有多个项目,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一个综合应税所得率。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准确记录股权转让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并在申报时将转让收入如实填报。若企业少报或漏报,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追缴税款并处罚。此外,对于股票转让,如果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且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需单独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政策,但本公告所规范的核定征收情形下,一般应遵循全额计入的原则。企业应当注意,核定征收不代表可以忽视收入核算,所有收入均需依法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营项目变化后应税所得率如何调整?

本公告规定,若核定征收企业的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这一规则意味着企业不能在整个年度内固定使用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而需要动态关注业务结构的变化。例如,某企业原主营业务为咨询服务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20%,年中开始大量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的应税所得率可能为5%或8%,此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根据全年实际主营业务的收入占比情况,确定变化后的主营项目,并适用对应的应税所得率。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发生变化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业务合同、收入明细等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重新认定应税所得率。如果企业未主动调整,仍按原税率申报,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可能认定其少缴税款,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甚至可能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如何认定主营项目是否“发生变化”?是以收入占比超过50%为标准,还是以利润贡献或经营时间衡量?目前税法层面未给出明确统一标准,实践中通常参考企业收入结构、业务实质和年度累计数据。另一个争议点是变化的时间节点,由于汇算清缴是年度性的,若年中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分段适用不同应税所得率?本公告仅规定在汇算清缴时重新确定,并不要求分段计算,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可能有细化规定,企业应遵循当地执行口径。为降低风险,企业应保留完整的业务变更记录,主动沟通,并在汇算清缴时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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