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流程及后续规范要求。申请材料包括承诺函、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及合规经营情况等;公司须建立涵盖业务流程、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控、内部风控、监察稽核等十一项专门管理制度,并设置严格的防火墙机制以防范利益输送。对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定要求设立子公司运作,并从项目设计、尽职调查、资产权属、投资决策等方面提出明确规范。该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提供了完整的合规框架与操作指引,对实务中合规申请和内控体系建设具有直接指导价值。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七)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主要包括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情况,拟任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可以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
(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
(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
(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
(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
(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
(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
(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五、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应当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业务规范:
(一)应当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资产不得纳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
(五)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勤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
(六)应当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七)应当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拟投资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依据,并揭示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九、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列明。
十、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7号)同时废止。

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系统准备并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首先是承诺函,承诺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其次是申请报告,内容需涵盖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申请资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计划等。此外,还需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议,以体现公司治理层面的正式决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申请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合规经营情况的说明材料;关于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的业务规则和措施;人员和部门准备情况,包括专门业务部门的设立情况,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涉及投资、交易、清算等技术准备情况;以及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在内的完整制度文件。实务中,申请材料应保持内在逻辑一致,确保各项制度安排与人员技术准备相互匹配,并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运作能力。监管机构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公司进行审查和评议,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检查,因此材料准备应当严谨、完整,重点突出公司在公平交易、利益输送防范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实际举措,以提高获批概率。

开展特定客户资管业务应建立哪些专门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建立一整套覆盖业务全流程的专门管理制度,核心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明确业务推广营销体系,以及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同时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及技术系统。第二,公平交易制度,需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实现措施、交易执行程序以及实施效果评估和报告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获得平等对待。第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和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明确异常交易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并建立分析报告制度。第四,专职人员行为规范,规定业务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监督检查制度及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罚措施。第五,岗位设置及职责,明确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第六,投资管理制度,涵盖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维护、投资指令执行、绩效评估与技术系统安排。第七,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覆盖业务承接、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环节的风险识别与应对。第八,监察稽核制度,对各业务环节及其内控制度实施监督评价。第九,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了解、风险承受能力判断、资产管理合同订立、信息传递与客户服务。第十,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记录内容与档案保管使用。第十一,危机处理制度,制定危机处理原则、组织职责和处理方案。这些制度须与公司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严格防火墙,防范利益输送,是监管审查和日常合规运作的核心依据。

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哪些业务规范?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并遵循一系列严格规范。首先,子公司应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创设产品。其次,必须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特殊要求和资产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实现资产隔离和专门运作。第三,专项计划所投资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资产不得纳入投资范围,这一要求旨在避免权属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第四,投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确保交易的法律效力。第五,子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勤勉,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第六,应当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为投资判断提供事实依据。第七,应当在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拟投资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依据,并揭示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此外,子公司可以委托母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辅助工作。管理人还可以受托人名义代表专项计划行使权属登记等权利,但需在合同中列明。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专项资管业务的合规底线,实务中应逐项落实,尤其注重尽职调查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资产权属的清晰性,以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