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拓合并 中国否决权微弱(中国经济时报)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08年必和必拓与力拓合并案,剖析中国《反垄断法》对境外并购的域外适用效力及实际制约力。文章指出,尽管中国钢铁业寄望于反垄断审查否决合并,但因审查标准未细化、国际博弈复杂及股东利益趋同,否决权作用有限。实务上,反垄断审查存在放行、否决及附加限制性条件三种结果,且欧美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立场不同,可能影响中国决策。文章还引用米塔尔并购安赛乐案例,警示中国需关注国际并购中的法律与政治博弈。核心价值在于提示企业应重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风险,并提前准备合规策略与替代供应方案。

与前不久结束的中澳铁矿石谈判结果对中国钢铁行业的重创相比,必和必拓与力拓的合并案发来的反垄断审核申请更令业界揪心。

中国经济时报再采访中了解到,我国钢铁行业虽然寄望于中国等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对“两拓”合并加以阻止,但对该法能起到的实际作用却不敢抱太大希望。“因为即使中国等国家审核机构否决了该提案,也未必就能阻止两拓的合并。”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

寄望《反垄断法》

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就在当天,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透露,中国政府已接到必和必拓就其合并力拓的审核提案。在此之前,必和必拓已经向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监管机构递交了相关文件。

据了解,虽然必和必拓和力拓再在中国没有矿产资源,但因两者合并后的主要市场在中国,所以也需要通过中国的反垄断审核。对于两拓合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坚决反对,并建议政府否决该并购案。

反对者希望借助于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多位法学专家也表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如果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性、限制性影响的,适合本法。

“但因为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具体审核标准还没有公布,所以两拓并购审核申请是不是会放行都很难说。”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所谓“经营者集中”主要针对并购活动。反垄断审查机构对审核申请有三种结果可选择——放行、不放行和附加一定限制条件的放行。从国外经验看,欧盟在反垄断审查中也采用过第三种结果作为“中间道路”,即放行但是给予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规定当事方多长时间之内不能再实施新的并购,或对合并后的经营和服务价格进行限制等等。

中国钢铁经济网分析师孟庆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分析说:“目前全球很多国家都在对此案进行审查,预计中国的审核过程和结果也会受到国外审核结果的影响。但尽管两拓合并对中国危害很大,目前也不能排除中国政府观望后做出通过审核的决定。

合并成功几率较大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两拓”合并是双方的意愿,更何况在两家背后,还有多家国际资本运作“高手”在竭力撮合,所以成功几率较大。

在全球范围内,必和必拓与力拓有6个地区的矿山资源明显重叠,还有三处是两家合资进行开发运营;在新勘探的区域内,两者的铁路和港口错落分布而又互为补充,孟庆恒说,两家公司合并,有助于优化矿业资源的组合、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经营成本的降低。

另外,必和必拓和力拓60%至70%的股票掌握在相同的股东手中。这两家在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花旗集团、JP摩根和ANZ 。根据最新年报,必和必拓前20位股东中有8位同时也在力拓的前20大股东之内,所以两公司的合并其实是符合众多投资者利益的。

尽管必和必拓有能力自行完成对力拓的收购,但还是有众多的银行愿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其中包括高盛银行、英国巴莱克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桑坦德银行和瑞银集团。七家银行承诺联合提供700亿美元的贷款,以帮助其实现目标。

“而之所以目前看到两拓的合并还不算一帆风顺,主要是因为力拓对必和必拓的出价还不够满意。”联合金属网铁矿石分析师胡凯说

中国最受伤

必和必拓、力拓以及巴西淡水河谷三家公司控制着全球72%以上的铁矿石资源,“两拓”一旦合并,将使该行业的垄断性更强。罗冰生指出,中国每年进口的铁矿石中有四成来自“两拓”。

胡凯认为,国际铁矿石寡头“合三为二”,即使是不从澳洲直接进口铁矿石的国家,也不会太好过。因为铁矿石是国际定价,澳洲谋求涨价,巴西淡水河谷也不会不跟上,所以受累者并非中国一家。

“东亚国家所受影响都会比较大,所以对于两拓合并,中国、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应该都会持反对态度。而目前美国已经部分通过该提案,这是因为美国主要是用废钢炼钢,直接从两拓进口的铁矿石不到1%,所以两拓合并对其影响甚小。而欧洲从澳矿进口的铁矿石量也只占澳矿的不足1%。所以欧洲也不是特别抵触,现在来自欧洲的反对声音已经比去年年底必和必拓初次宣布合并方案时小了很多。”胡凯说,目前两拓的铁矿石年产能之和达到了2.6亿吨,而和中国钢企“交好”的铁矿石供应商FMG公司今年产能只有1000万吨,明年产能扩张后也只有2000万。

“安米合并”警示

孟庆恒说,2006年,世界上最大的钢铁公司米塔尔钢铁公司宣布出价230亿美元(186亿欧元)收购主要竞争对手、全球排名第二的钢铁企业安塞乐钢铁公司的行为值得中国思考。

这一并购案牵动了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家,不仅安塞乐公司管理层和工会反对,而且上述国家的政府官员和民意代表也出面干预,一时间,米塔尔并购安塞乐前景渺茫。

但米塔尔公司董事长、钢铁大王拉克什米•米塔尔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乘着自己的Gulf Stream 公务机穿梭于欧洲各国首都”,不停地对政经界人士陈述自己的主张,反复讲述米塔尔与安塞乐的合并对大家都有好处,并向欧洲强大的工会组织保证,不会有随并购而来的工厂关闭以及大量裁员。而且让工会组织意识到,如果按法律程序,合法通过股东大会推进并购案,并无违反竞争法的问题,要阻止他的并购步伐将十分困难。

米塔尔钢铁公司终于如愿以偿。新组建的安米集团成为市值高到460亿美元、年营业额超过600亿欧元、员工人数接近32万、年钢产量达到1.17亿吨的世界顶级钢铁生产航母。其总产能达到排名世界第三的日本新日铁集团产能的3倍,占全球钢铁市场份额超过了10%。

孟庆恒介绍说,为赢得安赛乐,米塔尔钢公司做出了相当大的让步,同意合并后新公司更名为安塞乐-米塔尔公司,总部仍设在安塞乐的总部卢森堡,收购后保留安塞乐原所有经理联席会议成员职位。安塞乐股东持有新公司50.5%的股份,米塔尔股东持有49.5%的股份。同时答应,新公司的董事会成员4人来自安赛乐钢铁公司,3人来自米塔尔钢铁公司。

“米塔尔并购安塞乐过程中的一切,都应该成为我们关注两拓合并的注脚。”孟庆恒说。

(本文转载自《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8月5日第7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如何管辖境外并购?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境外并购行为若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即适用该法。这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体现,旨在保护本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务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审查相关交易是否可能在中国境内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例如是否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显著上升、是否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是否可能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品质。审查时需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评估交易后市场支配地位的变化。对于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行业,若境外并购方在中国市场占有较高份额,或中国是其主要销售市场,则即使交易方在中国境内无实体资产,也需向中国反垄断局申报。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在交易前评估是否触发中国申报标准(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一定门槛),并主动提交申报材料。风险提示:若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域外适用效力的边界,例如如何证明境外交易对境内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合理。

中国反垄断否决权在两拓案中为何效果有限?

中国反垄断否决权在两拓合并案中效果有限,主要原因包括:第一,反垄断审查结果具有相对性,即使中国否决,交易方可能仅放弃中国市场份额或通过剥离中国相关业务来规避,而交易本身在境外仍可完成。第二,当时中国反垄断法刚刚实施,配套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尚未细化,执法经验不足,导致审核周期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第三,铁矿石市场具有全球定价特征,两家合并后虽加强垄断,但中国作为最大进口国,其否决权缺乏国际强制执行力,需要依赖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协同。实务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采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例如要求合并后企业承诺向中国市场的供应量或价格上限,但这类条件的执行难度较大。第四,两拓合并背后有共同股东和银行支持,资本利益高度一致,使得交易方有动力通过法律和商业手段绕开单个国家的否决。实务操作指引:中国企业在面对类似境外并购时,应联合其他受影响的进口国(如日本、韩国)共同提出反对意见,并利用反垄断法中的申诉机制提供证据。风险提示:仅依赖单一国家的否决权难以阻止全球性并购,需提前布局多元供应渠道(如投资非洲、南美矿企)。常见争议焦点:中国反垄断审查是否应优先考虑国内产业利益,还是坚持全球竞争中性原则。

经营者集中审查有哪些可能结果?企业如何应对?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法定结果包括三种:一是无条件批准,即认为交易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二是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例如要求剥离部分资产、承诺特定市场行为(如保持价格稳定、开放基础设施等);三是禁止集中,即认为交易将严重损害市场竞争。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以附加条件批准结案,完全禁止的案例较少。企业应对策略:首先,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应主动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识别可能被关注的竞争问题,并准备救济方案(如提前规划资产剥离或业务分拆)。其次,在申报阶段,应充分配合执法机构调查,提供相关市场数据、竞争影响分析报告等,并积极与执法机构沟通,提出可接受的附加条件建议。再次,若交易涉及多国申报,需协调各国审查时间与要求,避免因一国否决导致交易失败。风险提示:附加条件可能影响交易的经济效益,例如剥离优质资产或限制未来收购行为,企业需在交易前评估成本。常见争议焦点:附加条件的合理性及执行监督机制,例如是否应设立独立受托人监督履行情况,以及条件能否随市场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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