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这个具体的程序如何操作?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问题展开,结合法律实务解答了操作细节。核心要点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需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应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并保留签收凭证;若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可向监事会或监事提议;若监事会仍不召集,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程序合规性直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文章还提醒注意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的区别,以及送达方式的多样性(公证、邮寄、公告等),并强调证明董事会、监事会不作为的必要性。实务中,股东应严格按步骤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

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这个具体的程序如何操作?即股东是向董事长提出这个提议吗?以什么形式提呢?股东提议后,董事会用不用开会再就此表决呢?如果不开会,那召集股东会的具体工作都是由董事长负责吗?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是以公司名义做出吗?

公司法里规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职责时,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那如何证明董事会、监事会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呢?

如果股东越过了董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并且达成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表决权的决议,那该决议会不会因为程序不合法(即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而无效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就本案的问题:若是定期会议的,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操作;若是临时会议的,则必须是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提议召开。

操作方法上:首先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建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向董事长递交意见。(注意:要求其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并在意见中阐明应当召开股东会的时间,若拒绝签收的,可以公证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届时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开的,可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方法同上),监事会还是不召开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只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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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如何正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向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递交。具体操作上,建议向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当面提交书面提议,并明确要求对方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以留存证据。书面提议中应清晰载明建议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必要内容。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签收,股东可以采取公证送达、邮寄送达(建议使用EMS并保留回执)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提议有效送达。根据法律原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有权提议,但需注意公司章程可能对表决权计算有特别约定。提议后,董事会应当依法在合理期限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召集。若董事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或拒绝召集,股东即可进入下一程序。实务中,股东应保留所有送达凭证和沟通记录,以便后续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

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时,股东应如何操作?

当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提议后,若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股东不能直接自行召集,必须首先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出召集提议。操作方式与向董事会提议类似,同样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签收或送达凭证。监事会或监事收到提议后,依法应当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若监事会或监事也拒绝或怠于召集,股东才能行使自行召集和主持的权利。此处的关键在于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履行法定职责,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催告函、要求出具书面拒绝意见、记录相关会议或沟通情况等方式固定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自行召集前,应确保自身表决权比例达到法定要求(十分之一以上),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程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决议被撤销。法律实务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重点审查股东是否穷尽前置程序,因此每一步操作都需留有充分证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后形成的决议,其效力取决于程序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原则,只要股东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自行召集,决议即为有效:其一,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其二,已依法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但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其三,已向监事会或监事提议,但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其四,自行召集时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全体股东,并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若上述程序全部合法,则决议有效。反之,如果股东未穷尽前置程序,直接跳过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自行召集,则属于程序违法,该决议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此外,即使程序合法,决议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实务中,对决议效力的争议常见于股东是否充分证明董事会、监事会不作为,以及通知程序是否规范。因此,股东应确保每一步都有书面证据,并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和方式操作,以降低决议被挑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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