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以及美国SEC、香港证监会等起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四大在中国业务的影响等话题,杨春宝高级律师前不久接受Shanghai Business Review副主编的采访。杨律师针对媒体对于四大本土化的一些错误解读,分析了财政部方案的实质要求,并逐一解答了记者的疑问。该记者为此采写的文章“Calling to Acount: How Auditing is Adapting to the China Challenge” 被作为封面文章在Shanghai Business Review2012年10月刊中刊出。
Shanghai Business Review是一本专门面向外国在华企业高管的英文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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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的实质要求是什么?
本土化转制的实质要求并非仅指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股东国籍的变更,而是对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全面重塑。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本土化转制方案,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这意味着一方面事务所的合伙人需承担与其执业行为相匹配的无限连带责任或特定情形下的有限责任,从而强化了执业质量和风险防范的内在约束;另一方面,事务所的控制权、管理权和执业团队须以中国境内执业人员为主体,确保其实际经营活动和专业判断真正融入中国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实务操作中,转制过程涉及原中外合作各方的资产处置、员工安置、业务承接、客户合同变更等复杂事项,需要制定周详的过渡方案,并与财政、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充分沟通。风险提示在于,企业若忽视转制过渡期可能出现的服务团队变动或合同主体变更,容易引发审计服务衔接不畅或法律文件效力争议。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转制基准日的确定、原中外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分割,以及转制后事务所对既有执业活动产生的历史责任是否承继等问题,均需依据方案配套规则和民事基本法律原则予以明确。
本土化转制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华业务有何实际影响?
本土化转制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华业务的影响是全方位且深远的。首先,在法律层面,改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使事务所不再以中外合作企业身份从事业务,其法律主体资格、适用法律和监管归属均发生根本变化,意味着四大在华机构将更彻底地接受中国法律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全面管辖,不再享有中外合作框架下的特殊政策安排。其次,在运营层面,转制要求中方合伙人具备实质性参与经营和执业的能力,这会促使四大调整其中国区的人才结构、晋升通道和决策机制,加大本地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同时可能导致部分外籍高管或技术骨干的角色转变,从而影响原有的管理文化和服务效率。再次,在客户层面,由于转制引发的合同主体变更和团队人员调整,客户需要重新确认审计委托关系,部分大型跨国企业可能担心服务质量下降而重新评估审计机构选择,客观上加剧了审计市场的竞争。此外,转制还直接影响四大参与中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的资格认定,因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更贴近中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期待,有助于消除此前外界对四大本土化程度不足的质疑。风险提示方面,事务所应高度重视转制过渡期的内部制度衔接,特别是风险基金的计提、职业责任保险的安排以及合伙人退伙入伙的程序合规,防止因治理结构变动引发的内部控制漏洞。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转制是否构成业务实质转让、原事务所员工劳动合同的承继、以及改制后事务所对尚未完成的审计项目是否继续承担原合同义务等,这些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和方案细则逐项解决。
美国SEC和香港证监会起诉四大所涉及哪些跨境审计监管法律问题?
该起诉事件折射出跨境审计监管中关于审计底稿调取、数据跨境流动以及监管管辖权冲突等核心法律问题。美国SEC和香港证监会针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核心在于其拒绝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特定审计工作底稿,而这些底稿可能涉及被审计客户的财务信息,甚至包含非公开的商业数据。从法律角度看,这一争议涉及国家主权、数据安全、客户保密义务与境外监管要求之间的多维度平衡。在中国法框架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因此,四大在面临境外监管调查时,需要遵循中国关于跨境数据流动和审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而不能径行向境外提交底稿。实务操作中,跨境监管合作通常依赖双方监管机构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或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进行,企业亦可通过合理合规途径申请解除保密限制,但流程复杂且耗时较长。风险提示方面,若事务所或企业未经批准私自向境外提供底稿,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而若完全拒绝配合境外监管,又可能导致其在境外市场被暂停执业或遭受制裁,形成两难困境。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审计底稿的性质认定、境外监管机构获取底稿的合法性边界、以及在不同司法辖区法律冲突情形下合规义务的优先排序。该案例提示跨境执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查机制,在识别敏感信息的同时,积极利用监管合作机制,避免因单方行动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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