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针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涵盖季节工及临时工等用工费用、融资费用、代理服务营业成本、电信企业手续费佣金、筹办期费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不征税收入管理以及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协调等八个方面。核心实务价值在于:为企业不同类型的费用支出提供了明确的税前扣除规则,尤其是对劳务派遣费用归入工资薪金基数、代理企业佣金据实扣除、电信企业佣金比例限制、筹办期费用特殊扣除比例及追补扣除期限等常见疑难问题作出指引,有助于企业规范税务处理、降低纳税风险,并为税务机关征管提供统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准予扣除。这一规定与正常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双重限额不同,筹建期间没有收入参照,因此直接按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广告宣传费则全额计入。实务中需注意:第一,筹建期间如何界定,一般指企业自开始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二,筹办费的处理方式,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第三,计入筹办费后,其扣除不受正常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比例限制,但必须真实、合理、与筹建活动直接相关。常见争议包括:将不属于筹办期的费用混入筹办费、业务招待费与个人消费难以区分、广告宣传费凭证不合规等。企业应单独归集筹建期间费用,保留完整的合同、发票及支付流水,合理划分费用性质,避免将商业贿赂性质支出混入业务招待费。同时,如果企业筹建期较长,应注意跨年度费用处理与筹建期截止时点的确定,确保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衔接一致。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可能重点审查筹办费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企业应做好辅助账册,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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