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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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主要类型?
根据本通知,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分为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优惠两类。具体而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生产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若经营期在15年以上,还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即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同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优惠。此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若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实务操作中,企业需注意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算,获利年度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若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只能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享受。企业应结合自身盈利预测和资质取得时间,合理规划享受优惠的年度,避免错过最佳优惠窗口。同时应关注政策执行时间节点,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在特定时间前可享受至期满。
企业享受相关优惠需要满足哪些认定条件?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必须经认定并取得相应资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以及软件企业需分别满足不同条件,但核心要求具有共性。首先,企业必须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对应资质,例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其次,人员结构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不低于20%(设计及软件企业,但研究开发费用比例略有差异)。再次,研发投入方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该比例不低于6%;同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收入结构方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制造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6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设计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60%,且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占比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占比不低于40%,自主开发销售收入占比一般不低于40%。此外,企业须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需取得检测证明和登记证书,并具备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经营场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还需经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税务等部门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和择优认定。企业应确保各项指标持续达标,注意人员、研发费用、收入比例等数据需有完整证明材料,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如何办理优惠手续以及有哪些风险注意事项?
企业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应遵循以下实务要点。首先,关于资质取得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资质,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后才取得,则只能从取得资质之日起,就该获利年度起算的优惠期剩余年限享受优惠,这会实际缩短优惠期限,企业应尽早启动认定程序。其次,在办理减免税时,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认定资质证书、研发费用辅助账、人员名册、收入明细、检测证明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再次,企业须关注优惠条件变化的报告义务。若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其享受优惠。此外,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有偷税、骗税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将被取消优惠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税款。实务中常见争议包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准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是否合规、收入比例是否达到标准、境内研发费用占比是否满足60%等。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口径归集数据,并妥善保存备查资料,以应对税务机关后续核查。同时应注意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研究开发费用口径等需参照其他相关文件执行,建议在专业税务顾问指导下进行申报,以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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