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可以承接以下课题的演讲或者培训,也可以根据主办方要求就投融资、并购重组、私募基金、TMT等专业领域的相关课题另行准备演讲课件。
一、投融资、并购
1. 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
3.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与股权激励
4. 创业企业如何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5. 企业上市前融资法律实务
6. 企业并购融资法律实务
7.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8讲)
8. 股权投资/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9. 投融资并购协议及风险防范
10. 房地产并购法律实务
11. 境外投资并购风险识别及前期防范
二、私募基金类
1. 私募股权基金LPA核心条款解析
2. 机构投资人如何选择GP
3. 私募基金的合规募集
4. 股权投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5.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控条款(10讲)
6. 对赌法律实务全面、深度分析
7. 对赌责任Vs经营权
8. 九民后投资人如何对赌
9.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11讲)
10.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退出之道
11. 案例解析产业投资基金
12. 如何运用产业基金进行混改
三、TMT类
1. 电商法下电商经营者的责任/合规运营
2. 电商合规运营/母婴电商合规运营
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4.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附:
杨律师专著:
• 《创业法律108问-来自创业者的真实法律咨询》,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7年9月
• 《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9年4月
• 《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2月
• 《完胜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已出版至第4版)
•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4月(已出版至第4版)
• 《法说水浒:山寨创业并购传奇》,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8月
• 《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已出版至第2版)
• 《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8年3月(已出版至第2版)
杨律师提供的培训--内训企业名录(近期部分):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国际油漆(中国)有限公司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奇目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通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兴银投资有限公司
中南集团
上海中艺抽纱有限公司
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优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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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提供的培训--行业培训(近期部分)
上海市商务委主办的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
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
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学时)
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
温州市律师协会
昆明市律师协会
复旦大学PE/VC同学会
复旦大学法律界同学会
淮安仲裁委员会
CFBIS
Global Intelligence Communications (GIC) Group
GLG格理集团
IBC Asia
IQPC
Key Media
LexisNexis
Lcouncil
Acelaw法培学院
安拓
法佬会
华创胡杨创业CEO
积募
垦丁网络法学社
梧桐树下
智拾
中国公司法务联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公司设计股权架构时,创始人如何避免股权稀释后失去控制权?
核心观点:通过公司章程、表决权安排和协议机制保持控制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等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务建议:初创期创始人应至少维持67%以上表决权,以覆盖重大事项;融资时优先选择增资而非老股转让,并设置反稀释条款。可采用一致行动协议、投票权委托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将投资人表决权集中于创始人。若适用科创板特殊表决权安排,普通股每股可对应特别表决权,但差额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表决权股份的10倍。同时设计股权成熟机制,按服务期限或业绩目标分期解锁,避免早期合伙人离职带走股权。预留期权池应明确行权价格、等待期和退出规则。还要避免股权代持,通过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权利,防止权属争议。整体上,控制权设计需兼顾融资需求与治理平衡,建议在引入投资人前咨询专业律师并完善公司章程。
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核心观点:对赌协议既要尊重意思自治,也必须符合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要求。法律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时,股权回购必须以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现金补偿须以目标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列举了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利润分配的先后顺序。实务建议:投资方应优先选择与创始股东对赌,要求其承担连带回购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若必须与目标公司对赌,应在协议中明确减资流程、配合时限和违约责任,同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核实可分配利润。业绩补偿金额应合理,可参考融资利率的合理倍数,避免过高被法院调减。对赌期间要定期跟踪财务指标,及时发出行权通知,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如果目标公司破产,投资方的回购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因此可要求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增信措施。
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哪些风险点?
核心观点:法律尽职调查是识别并购交易风险、决定交易结构和定价的关键流程。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证券法第八十条要求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涉及强制要约收购触发条件。实务建议:应核查标的公司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质押、冻结或争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交叉验证。审查重大合同的履行状态及变更条款,特别关注控制权变更是否触发提前清偿、解除或违约。核实知识产权权属和法律状态,确保专利、商标、著作权在有效期内且未被无效。调查劳动用工合规性,包括社保缴纳、竞业限制、高管劳动合同解除成本。核查土地房产权属及抵押情况,查阅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识别税务风险。还要查询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要求目标公司出具未披露债务承诺函,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价款调整机制或赔偿保证金,以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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