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明确了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基金份额所获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旨在延续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关键词:基金互认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内地个人投资者香港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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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该政策适用于哪些主体?
适用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转让差价所得。
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是否包括股息红利所得?
仅针对转让差价所得暂免,未涉及股息红利等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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