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成功帮助新加坡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件中胜诉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一起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的国际贸易争议仲裁案件。新加坡硅材料公司依约向韩国公司预付全部货款,但韩国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经协商,双方达成替代履行及还款协议,韩国公司仍未履约。新加坡公司遂委托律师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9月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经过近20个月的仲裁程序,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完全支持新加坡公司的仲裁请求。该案凸显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跨境贸易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律师在仲裁程序策略、证据组织和法律主张方面的专业价值,对处理类似预付货款违约纠纷具有实务参考意义。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终局裁决书,其在一起国际贸易争议仲裁案件中代表新加坡客户提出的仲裁请求获得仲裁庭的完全支持

2008年,一家新加坡硅材料公司与一家韩国硅材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新加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预付了全部货款,但是韩国公司却完全没有履行合同。双方经协商,新加坡公司同意韩国公司以其他硅材料替代履行,韩国公司仍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再次就剩余预付款达成还款协议,但是,韩国公司依然没有履行。经过多次催告无果,新加坡公司决定委托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申请仲裁。

根据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于2010年9月代表客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出仲裁通知,从而启动了仲裁程序。经过长达近20个月的仲裁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终于作出终局裁决,完全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仲裁机构的选择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效率、成本和结果。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选择仲裁机构时,首先应考察该机构的国际声誉、专业性和仲裁规则完善程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亚太地区领先的仲裁机构,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自行制定的规则,具有中立、高效、裁决可跨境执行等优势。其次,要考虑仲裁地法律及司法支持力度,香港作为普通法辖区,对仲裁给予充分司法尊重,较少干预裁决实体内容。再次,仲裁语言、仲裁员资质、费用结构等也需结合交易背景综合评估。实务中,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内容包括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等要素,避免约定不明导致条款无效或引发管辖权异议。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可能因各机构规则差异造成程序迟延,甚至使裁决面临被撤销或拒绝执行的重大风险。因此,建议在合同谈判阶段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交易对手国别、争议性质及执行需要审慎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

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不交货如何维权?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买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新加坡公司预付全部货款后,韩国公司完全未履行合同,经协商以替代货物履行及签订还款协议后仍未履约,最终通过仲裁获得完全支持。维权路径一般包括:第一,书面催告,固定卖方违约事实,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退款,催告函件应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发送。第二,协商补救,如接受替代履行或达成还款协议,但需注意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确认,防止对方再次违约,并保留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第三,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在约定机构或法院主张权利,若合同未约定,则需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法律确定管辖。在仲裁或诉讼中,买方应重点举证合同成立、已支付款项、卖方未交货事实以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对于预付款,可主张返还并赔偿利息、差价损失等。若卖方丧失清偿能力,还可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风险提示在于,跨境追偿耗时较长,且卖方可能转移资产,因此应尽早启动程序并聘请专业律师评估执行可行性。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如何执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仲裁裁决,其执行遵循相关法律机制和司法实践。在香港本地,裁决当事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常以简易程序处理,不审查案件实体争议,除非存在极有限的法定拒绝事由,例如仲裁协议无效、越权裁决、程序违反正当性等。在内地执行,依据香港与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仲裁裁决可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程序较为便捷。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通常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执行,香港作为该公约适用地区,其裁决可在多数主要经济体得到承认。本案为终局裁决,且完全支持申请人请求,当事人可依据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实务中应注意:裁决书生效后应及时申请执行,避免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同时应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以提高执行效率。若被申请人在香港以外有资产,需分别向各法域法院或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可能需提供裁决书中文译本或公证认证材料。若对方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应针对其理由逐项反驳。整个执行过程专业性强,建议由掌握国际仲裁与跨境执行经验的法律团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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