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媒体:
- 中央电视台(专题:反不正当竞争)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公益广告与公序良俗)
-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房产两点半节目嘉宾)
- China Daily(《中国日报》)(主题:商标侵权诉讼)
- 法律服务时报(专访:中国律师业发展和律师执业感受、公司法司法解释)
- 证券日报(主题: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实施)
- 上海证券报(主题:特殊目的公司、特许经营备案)
- 21世纪经济报道(主题:外商投资房地产、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矿权出资、政府基建项目融资担保模式、一级土地市场)
- 第一财经日报(主题: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低价倾销法律问题)
- 中国经营报(主题:独立董事制度)
- 每日经济新闻(主题:物权法草案、新浪与分众合并反垄断审查)
- 中国经济时报(主题:中国银行海外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反垄断审查)
- 北京晨报(主题:QQ商标争议与驰名商标认定)
- 新京报(主题:反垄断、中美司法协助)
- 新闻晨报(主题:人肉搜索)
- 东方早报(主题:歌华在线诉讼事宜、瑞银避税案)
- 地产新闻(主题:存量房拍卖与在建工程转让)
- IT时报(主题:无线互联网版权保护、Google广告、黑客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 上海商报(主题:商品房预售)
- 上海壹周(主题:小产权房)
- 人才市场报(主题:创业法律、商业信用与社会诚信等)
境外媒体:
- 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 (主题: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番茄花园盗版案)
- 彭博电视台(Bloomberg TV) (直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 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 (主题:青年律师执业感受)
- 证券业新闻(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 (主题:中美证券监管备忘录)
- 香港《环球商业评论》(主题:专利诉讼)
- 香港亚洲电视台(主题:反垄断法)
- Press TV (主题:保密法及商业秘密保护、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诉讼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两个常见但易混淆的法律领域。根据杨春宝律师在中央电视台就反不正当竞争专题以及在中国日报就商标侵权诉讼专题接受的采访,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保护对象和适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保护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限于特定知识产权类型。商标侵权诉讼则依据《商标法》,针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保护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联系在于,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采访中杨律师探讨了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交叉问题,实践中权利人可同时主张两种请求权。常见误解是认为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实际上未注册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也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需达到一定知名度。在适用范围上,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原告拥有有效注册商标,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以此为要件。杨律师在多起采访中强调了企业应同时关注两种法律工具,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外商投资房地产在中国法律下有哪些主要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涉及外资准入、土地管理、项目审批等多重法律规制。根据杨春宝律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专题接受的采访,主要限制包括:首先,外商投资房地产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项目,境外投资者设立房地产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比例要求,且不得从事住宅类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部分区域有例外)。其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需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遵守国家关于土地出让、商品房预售、外资比例等规定。例如,在21世纪经济报道的另一采访中,杨律师探讨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与一级土地市场的关系,指出外资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需通过招拍挂程序,且受限于地方政策。此外,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还需经过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涉及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等结构时,需格外注意外汇管理和反规避审查。常见误解是认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完全被禁止,实际上负面清单允许外资在特定条件下参与,如投资非住宅类房地产(商业、办公、工业等)或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但自2018年以来,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权限下放,监管逐渐趋严,尤其是在跨境资本流动方面。杨律师在境外媒体如华尔街日报就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彭博电视台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等采访中,也间接反映了外资在中国市场面临的合规挑战。
哪些交易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企业常见误区有哪些?
反垄断审查主要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以下标准的集中必须申报: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杨春宝律师在每日经济新闻就新浪与分众合并反垄断审查、第一财经日报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中国经济时报就反垄断审查等专题接受的采访中,详细分析了申报门槛和程序。常见误区包括:第一,误以为只有合并或收购全部股权才需要申报,实际上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如收购少数股权但获得否决权)也可能构成集中。第二,认为营业额仅指中国境内数据,但申报标准中的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都需计算,且需考虑整个集团的数据。第三,低估了未依法申报的后果,杨律师强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第四,混淆反垄断审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查关注市场结构,而反不正当竞争查处具体违法行为。此外,杨律师在境外媒体如香港亚洲电视台就反垄断法采访中,也提示企业应提前进行竞争评估,即使交易未达到申报标准,也可能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被调查。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