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承包经营,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2.承包经营的期限有否时间长短的限制?如合同定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
1.所谓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获取企业的部分效益。我国关于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8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农业部于1990年颁布)和《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于1990年颁布)。尽管如此,除非相关法律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一般而言,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况且,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转变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这一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由于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未作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应参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对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规定,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
2.对于承包经营期限,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中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在《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中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5年,承包经营完成好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连续承包;《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规定,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法规对承包经营期限指导性意见应为3~5年,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由企业据此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通过连续承包延长承包期限。但是永久承包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对于没有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在事先合理期限发出通知后,可以终止合同。这对于承包关系双方来说都存在不确定性,应予避免。(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承包经营?
关于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则,其核心在于企业通过合同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承包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效益。我国现行专门法规主要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行为,但法律并未禁止其他所有制企业采用承包经营模式。从立法趋势看,企业法已从按所有制分类转变为按组织形式分类,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一般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承包经营。n在实务场景中,文章特别指出几种特殊情形: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时,因国家尚无统一规定,法律依据不足,若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需按相关指导目录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内资企业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承包者与合营企业均须办理承包经营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则被工商部门明确认定为违法。n实务操作上,企业决定采用承包经营前,应当先查明自身所有制性质及行业属性,确认是否存在特别监管要求。对于需要审批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务必提前向有权机关申请,避免合同无效或行政处罚。同时,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经营权限、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终止条件,尤其注意设定合理的承包期限,避免使用永久承包等模糊表述,以防范合同因无固定期限而被任意终止的风险。
承包经营期限有何限制?
在法律概念层面,承包经营期限属于合同必备要素,直接关涉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性。我国相关法规对不同企业类型给出了指导性期限安排: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乡镇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营完成好的可以连续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综合看,三至五年是普遍适用的合理区间,且允许通过连续承包延长合作期限。n从文章引述的事实看,不同法规的期限标准存在差异,但均体现了一个共同逻辑,即期限应当适中,既能保障承包者收回投入并获取合理回报,又能避免企业长期脱离所有者管控。实践中,监管部门对承包期限的审查通常以参考行业惯例和法规建议为准,因此约定过短或过长都可能引发登记机关质疑。n实务指引方面,企业设定承包期限时应结合行业特点、投资规模、回收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议初始期限在三至五年内,届满后可根据经营业绩协商续签。对于永久承包的约定,法律上视为没有期限的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通知后可终止合同,这使得承包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诱发纠纷。因此,合同起草应明确起始日和终止日,或约定自动续期条件,同时设置提前终止的触发机制和补偿安排,以降低法律风险。
约定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规则:永久承包并非法定概念,在法律上通常被理解为未约定存续期限或约定不明。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对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在事先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后终止合同。这意味着一份永久承包合同并不能产生永久拘束力,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解除,所谓永久承包在事实上无法实现。n文章引述的法规背景显示,各类企业承包经营的规定均设定了明确期限,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少于三年、乡镇企业三至五年、中外合资企业最长五年等,可见立法导向是要求承包关系具有确定的存续期间。即便允许连续承包,也需要双方自愿达成新的续约合意,而非自动永久存续。因此,永久承包的约定既不符合法规精神,也不具备可执行性。n实务上,若企业在合同中写入永久承包,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建议改为固定期限加自动续期条款。同时,双方应意识到,即使使用永久一词,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将其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而允许任意解除。为避免该风险,承包双方应明确期限届满后的续约程序、解除通知期限、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等机制。对于已经签订永久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将期限固定化,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承包方可能面临丧失经营权的重大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